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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關市仁化縣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劃定方案(正式稿)

        發布日期:2017-09-30 15:19:44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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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關市仁化縣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劃定方案

        (正式稿)

         

        組織單位:仁化縣人民政府

        編制單位:仁化縣環境保護局

                         仁化縣農業局

                         廣東韶科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

         

         

        目   錄

        一、指導思想 1

        二、工作目標 1

        三、劃定原則及依據 2

        四、劃定方案 2

        (一)禁養區范圍 3

        (二)限養區范圍 4

        (三)適養區范圍 5

        五、管理要求 5

        (一)禁養區管理要求 5

        (二)限養區管理要求 6

        (三)適養區管理要求 6

        六、保障措施 7

        七、其他要求和說明 8

        附件1:水源地保護區一覽表 10

        附件2:仁化縣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適養區劃分表 11

        附件3: 仁化縣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適養區劃分圖 20

        附件4:修改意見采納情況 32

        附件5  鄉鎮/部門修改意見(掃描件) 36

        附件6: 專家評審意見 70

        附件7: 專家意見修改說明 73

         

        韶關市仁化縣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劃定方案

         

        為貫徹落實《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5〕131號)、《廣東省畜禽養殖水污染防治方案》、《韶關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韶關市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韶府〔2016〕10號),解決畜禽養殖產生的環境污染問題,按照《關于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和三區整治工作的通知》(韶農〔2016〕37號)文件要求,結合仁化縣實際,編制本劃定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統籌兼顧、科學可行、依法合規、以人為本為基本原則,綜合考慮各區域主體功能定位及生態功能重要性,在與生態保護紅線格局相協調前提下,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風景名勝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區域為重點,兼顧江河源頭區、重要河流岸帶、重要湖庫周邊等對水環境影響較大的區域,科學合理劃定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范圍,切實加強環境監管,促進環境保護和畜牧業協調發展。

        二、工作目標

        以優化畜禽養殖產業布局、控制農業面源污染、保障生態環境安全為目標。

        三、劃定原則及依據

        (一)劃定原則

        1.生態環境保護與畜禽養殖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的原則;

        2.依法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

        3.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原則;

        4.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原則。

        (二)劃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4月24日修訂,2015年1月1日施行)第三章第四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四章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訂,2008年6月1日施行)第四章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三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13年6月29日修訂)第二章第十九條;

        5.《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3號,2013年11月11日)第二章第十一條;

        6.《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 81-2001)第三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015年8月29日修訂)第四章第七十五條;

        8.《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1994年10月9日頒布)第三章第三十二條;

        9.《風景名勝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74號,2006年9月6日)第四章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

        10.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條;

        11.《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2015年4月2日)第一條第三款;

        12.《廣東省環境保護規劃規劃綱要》(2006-2020年);

        13.《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2016年10月24日);

        14.《關于印發廣東省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主要污染物減排技術指南的通知》(粵農〔2012〕140號);

        15.《廣東省畜禽養殖水污染防治方案》;

        16.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 338-2007);

        17.《村鎮規劃衛生規范》(GB18055-2012);

        18.《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613-2009);

        19.《廣東省丹霞山保護管理規定》(2009年6月1日起實施);

        20.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四、劃定方案

        (一)禁養區范圍

        畜禽養殖禁養區是指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劃定的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或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養殖場的區域,即劃分圖件(附件3)中的禁養區(一)、禁養區(二)和禁養區(三)。

        禁養區(一)包括以下區域:

        (1)仁化縣城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周田鎮靈溪河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長江鎮楊梅坑飲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石塘鎮大水壩飲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

        (2)丹霞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廣東仁化高坪省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廣東粵北華南虎省級自然保護區仁化長江片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廣東仁化澌溪山縣級自然保護區;

        (3)丹霞山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

        (4)《廣東省環境保護規劃綱要(2006-2020年)》所劃定的生態嚴格控制區。

        禁養區(二)包括以下區域:

        (1)仁化縣城飲用水水源地二級保護區,周田鎮靈溪河飲用水水源地二保護區,石塘鎮大水壩飲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

        (2)丹霞山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一般景區。

        禁養區(三)包括以下區域:

        (1)仁化縣城市總體規劃(2010-2030)中的城市規劃范圍;

        (2)丹霞街道、董塘鎮、石塘鎮、長江鎮、扶溪鎮、聞韶鎮、城口鎮、紅山鎮、周田鎮、黃坑鎮、大橋鎮區規劃范圍。

        (二)限養區范圍

        限養區指畜禽養殖密集并已超過區域內土地承載能力需嚴格控制畜禽養殖規模,實現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和其他不適合發展畜禽養殖的區域,主要包括以下區域: 

        1.主干道(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兩側1000米的區域;

        2.丹霞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廣東仁化高坪省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廣東粵北華南虎省級自然保護區仁化長江片的實驗區;

        3. 丹霞山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外圍環境保護帶;

        4.仁化縣城市總體規劃(2010-2030)中城市規劃邊界外延500米的區域;丹霞街道、董塘鎮、石塘鎮、長江鎮、扶溪鎮、聞韶鎮、城口鎮、紅山鎮、周田鎮、黃坑鎮、大橋鎮區規劃邊界外延500米的區域;

        5.錦江、湞江河岸線兩側1000米的區域(已列入禁養區范圍的除外);

        6. 超過土地承載力的區域;

        7. 其他不宜建設養殖場的區域。

        (三)適養區范圍

        除禁養區、限養區以外的區域。

        五、管理要求

        (一)禁養區管理要求

        禁養區(一)內不得建設畜禽養殖生產設施。已建成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由縣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限期搬遷或關閉;

        禁養區(二)內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養殖場(注:畜禽糞便、養殖廢水、沼渣、沼液等經過無害化處理用作肥料還田,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以及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不造成環境污染的,不屬于排放污染物)。已建成的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專業戶,由縣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限期升級改造為不排放污染物、搬遷或關閉;

        禁養區(三)內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已建成的畜禽養殖場,由縣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限期搬遷或關閉。

        (二)限養區管理要求

        限養區內不得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養殖場。已建成的畜禽養殖場改建、擴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

        (三)適養區管理要求

        在適養區內建設畜禽養殖場,應符合發改、國土、林業、環保、農業、水務等部門的審批和建設要求。已建成的畜禽養殖場按照《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嚴格落實畜禽廢物綜合利用措施,保證畜禽糞便、廢水綜合利用、糞污處理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

        (四)各鄉鎮要嚴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好轄區內畜禽養殖活動的規劃布局調整和規范清理工作。同時要結合本轄區發展規劃,科學規劃養殖區域,鼓勵、引導畜禽養殖業向標準化、規模化、集約化方向發展。

        (五)相關部門應嚴格按照方案,科學制定土地利用與畜禽養殖規劃,在適養區內合理布局建設規模適度的養殖場(小區),縣發改、國土、林業、環保、農業、水務等部門在規劃、選址、立項審批畜禽養殖項目時,要根據本方案要求嚴格審批程序,推進我縣畜禽養殖業可持續和健康發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縣政府成立由農業、環保、發改、民政、財政、住建、林業、統計、國土、公安等部門參加的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劃定工作領導小組,各鄉鎮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

        (二)落實工作責任,嚴格執法監管。各鄉鎮、各部門要嚴格貫徹執行《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形成監管合力。縣環保局負責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對畜禽養殖項目環保手續履行情況、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運行情況、污染物達到標準排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發現的環境違法問題,依法進行處理處罰,推動畜禽養殖項目規范環境治理行為。縣農業局負責畜禽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推動實現區域畜禽養殖糞污處理種養平衡;要組織開展綜合利用技術示范推廣,開展節水養殖、清潔生產、還田利用、生態養殖等試點示范建設,引導畜禽養殖項目改進設施和工藝。各鄉鎮要履行屬地管理職責。

        (三)嚴格考核。將畜牧產業發展與畜禽污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切實加強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納入鄉鎮政府和相關部門年度考核。建立約談、監督問責制度,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鄉鎮屬地管理、上下整體聯動的工作格局。

        (四)加強宣傳引導。各鄉鎮、各部門要充分利用電視、報刊、網絡等多種媒體向全社會廣泛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宣傳,特別是要大力加強面向農村的宣傳,及時報道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經驗做法及先進典型,及時曝光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違法行為,為推進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七、其他要求和說明

        (一)術語與定義

        畜禽養殖場:生豬≥500頭(出欄)、奶牛≥100頭(存欄)、肉牛≥100頭(出欄)、蛋雞≥10000羽(存欄)、肉雞≥50000羽(出欄)。對具有不同畜禽種類,其規模可將雞、鴨、牛等畜禽種類的養殖量換算成豬的養殖量,換算比例為:30只蛋雞、30只鴨、15只鵝、60只肉雞、3只羊折算成1頭豬,1頭奶牛折算成10頭豬,1頭肉牛折算成5頭豬。如廣東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養殖規模標準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畜禽養殖污染:是指在畜禽養殖過程中排放的畜禽廢渣(畜禽糞便、畜禽舍墊料、廢飼料及散落毛羽等固體廢物),清洗養殖場所產生的各種污水,惡臭以及畜禽尸體等對環境造成的危害或破壞。

        關閉:指畜禽養殖場、養殖專業戶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并恢復原狀。

        搬遷:指畜禽養殖場、養殖專業戶關停(拆除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后遷建到適養區內繼續從事畜禽養殖,但必須按相關規定辦理規劃、用地和環保等審批手續。

        (二)本方案發布后國家、省頒發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對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三)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般5年內不作調整。確需調整的,按照有關規定程序執行。

        (四)本方案適用于仁化縣轄區內畜禽養殖場、養殖專業戶的養殖污染防治。

         

        1、水源地保護區一覽表
        2、仁化縣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適養區劃分表
        3、仁化縣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適養區劃分圖

        4、修改意見采納情況
        5、鄉鎮/部門修改意見(掃描件)
        6、專家評審意見
        7、專家修改意見說明


                           

                                                                                            仁化縣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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