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化縣人民政府已公布《仁化縣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收補償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編制背景
2017年11月印發(fā)的《仁化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仁府規(guī)【2017】2號)已失效,鑒于經濟發(fā)展、物價上漲等原因,原有補償標準與實際補償價格差異較大,無法滿足當前征地補償需要。為進一步加強征收土地管理,維護被征地集體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保障項目建設及政府儲備用地征收工作的開展,結合仁化縣當地經濟發(fā)展和實際情況,開展了《仁化縣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收補償標準》(以下簡稱“補償標準”)編制工作。
二、實施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主席令第45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32號);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主席令第46號,2016年修訂);
(五)《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加快制定征收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粵自然資管制[2022]2889號)。
三、適用范圍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不包含國有土地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具體為建筑物、構筑物及附屬設施、林木、青苗補償標準。
四、主要變化
該份新的《補償標準》不包含集體土地征收、留用地貨幣補償標準,主要是調整和增加了青苗以及附著物、構筑物的種類和價格,特別是增加了集體土地的上房屋補償類型。
五、主要內容
《仁化縣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收補償標準》共七部分內容。
(一)糧食作物、經濟作物、蔬菜類。主要包含水稻、花生、黃煙、金銀花、三七、棉花、象草、果蔗等補償標準。
(二)果樹、經濟林、用材林。主要包含柑、桔、橙、蕉、樟樹、杉樹、松樹、毛竹、散生雜竹等補償標準。
(三)花卉苗圃。主要包含喬木、灌木的遷移補償標準。
(四)地上附著物(建構筑物)。主要包含地上房屋建筑物、豬(羊、牛)棚、烤煙房、磚墻等補償標準。
(五)裝修補償。主要包含地上房屋建筑物等的裝修費用補償標準。
(六)遷墳補償標準。
(七)養(yǎng)殖水產品補償標準。
六、重點舉措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公布實施后,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做好新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銜接及相關工作,原已發(fā)布征收公告(含預公告)且已實施補償具體工作的項目,繼續(xù)按原征收標準、方案執(zhí)行;施行前已發(fā)布征收公告(含預公告)但尚未實施補償具體工作的項目可按本標準執(zhí)行。同時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加強新標準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監(jiān)督檢查,確保貫徹落實到位,防止弄虛作假和侵害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情況發(fā)生而引發(fā)社會矛盾。
點擊查看相關文件:仁化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仁化縣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 仁府〔2023〕14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