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參保居民普通門診統籌待遇水平,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韶關市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韶府規〔2022〕18號)等文件規定,我局草擬了《韶關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修訂的必要性
修訂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政策已列入我局2022年度規范性文件修訂計劃。一是《韶關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管理辦法》(韶人社規﹝2018﹞1號)有效期將屆滿,按規定重新修訂。二是根據近年來國家和省、市完善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一些新的內容需要在新《辦法》中進行體現。三是根據當前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與時俱進地進行修訂,以進一步保障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
二、政策依據
(一)《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
(二)《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5號)
(三)《廣東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廣東省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粵醫保規〔2021〕1號)
(四)《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建立廣東省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的實施方案》(粵醫保規〔2022〕3號)
(五)《韶關市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韶府規﹝2022﹞18號)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有16 條。包括制定依據、遵循原則、適用范圍、部門職責、賬戶管理、定點管理、籌資標準、支付范圍和支付標準、結算管理、協議管理、違規處理、調整權限實施時間等內容。現將主要修訂內容說明如下:
(一)調整了普通門診統籌的分配模式
普通門診統籌金籌集由“基層醫療機構30元/人·年和衛生站20元/人·年分別結算”調整為“普通門診統籌金籌集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50元/人·年,將村衛生站簽約的門診統籌費金額合計預撥給一體化建設的衛生院(包括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由衛生院按照工作完成量與衛生站結算”。
(二)調整了新生兒參保享受待遇時限
出生6個月內參加居民醫保的新生兒,其出生到參保前所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納入門診統籌支付范圍,按規定給予支付。
(三)調整了普通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選點方式
參保人需在居住地選擇當地定點醫療機構才可以享受門診統籌待遇,選點可通過線上線下兩種方式進行。方法一:參保人在微信“粵醫保”小程序上,按操作提示完成醫保電子憑證的激活,點擊“門診選點登記”進行選點。方法二:參保人可攜帶身份證、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證件前往我市各定點醫療機構人工窗口進行選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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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關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管理辦法》(韶醫保規〔2023〕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