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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關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發布日期:2022-03-07 15:09:29 來源:韶關市自然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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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訂背景

        為貫徹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我局于2021年1月啟動了《韶關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修訂工作,現已完成《辦法》送審稿,并征求了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意見。

        二、修訂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二)《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

        (三)《全國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

        (四)《韶關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韶府規〔2018〕10號);

        (五)《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80號);

        (六)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33號);

        (七)《關于進一步加強非稅收入征繳管理的通知》(韶財〔2016〕63號)。

        三、主要內容

        經修訂后《辦法》共十四條,主要規范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主體、征收范圍、征收標準、征收管理工作等事項。主要修訂了以下內容:

        (一)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中有關“市城鄉規劃局”表述修改為“市自然資源局”。

        (二)第四條 市發改、財政、住建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相關工作。

        (三)第五條 工程基建投資額依據“韶關市區單位建筑面積參考造價”核定,其中道路、橋涵、管線、變電站、自來水廠、污水處理廠、供水泵站、排水排澇泵站、輸油輸氣站場等市政設施,獨立建設的體育館、影劇院、博物館、圖書館、音樂廳等大型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指單體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以及港口、加油加氣站等建設項目的工程基建投資額核定標準如下:

        (一)經發改部門審定概算的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批復的項目概算的建安工程費用核定。

        (二)無需發改部門審定概算的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發改部門立項核準的建安工程費用核定。

        (三)除以上兩種情形之外的其他建設項目,應提供相應資質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工程投資預算書,按工程投資預算書的建安工程費用核定?!?/span>

        “韶關市區單位建筑面積參考造價”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核定并公布實施,每五年核定一次。市住建管理部門需在每年第一季度將韶關市區建設項目上年度“分類建筑工程單位建筑面積造價”提交至市自然資源部門;市自然資源部門需在“分類建筑工程單位建筑面積造價”公布實施的第五年第二季度,依據近幾年市住建管理部門提供的“分類建筑工程單位建筑面積造價”重新核定,征求市發改、財政和住建管理部門意見后公布實施。

        (四)第六條 (二)以建安工程費計建設規模的分期建設項目,在申請辦理首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附上分期建設表,分期建設表上應明確總建設規模和各期建設規模及其對應建安工程費,總建設規模和總建安工程費應與建設項目立項(概算)或工程投資預算書一致。

        (五)第七條 (一)屬政府投資的項目,按上級部門投資核準文件的建安工程費用核定征收;無上級部門投資核準文件的,按市立項部門投資復核意見的建安工程費用核定征收;無市立項部門投資核準文件的,按有相應資質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工程投資預算書的建安工程費用核定征收。(二)屬社會投資的項目,參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有關規定執行。

        (六)第九條 享受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政策的建設項目,建成后改變原規劃批準性質用途的,應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核定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并按改變原規劃批準性質用途之日起的繳費標準補繳。

        違法違規建設項目經相關部門查處后批準保留使用的,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從相關部門批準保留使用之日起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并按批準保留使用之日起的繳費標準補繳。

        (七)第十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政府性基金,屬于政府非稅收入,由市自然資源局通過非稅電子征繳系統征收,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

        (八)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如期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市自然資源局應依法責令限期繳納;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繳納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相關職能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工作。

         四、咨詢電話

        單位:韶關市自然資源局

        咨詢電話:0751-8717068


        點擊查看相關文件:《韶關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韶府規〔202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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