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市政消火栓規劃、建設、維護管理問題至關重要,其直接關系到能否有效減少火災危害性、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必須高度重視。隨著我市經濟迅速發展,對市政消火栓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需求不斷增加,而《韶關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于2016年以政府令第133號印發實施,將于今年9月15日實施期限屆滿,亟需修訂印發實施。
二、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119號令);
(三)《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120號令);
(四)《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
(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2012〕114號);
(六)《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干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82號)
三、修訂的必要性
加強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管理是夯實我市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舉措。《韶關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于2016年以政府令第133號印發實施后,我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建立了有效工作機制,明確了市政消火栓的設計、建設、管理、保障、使用、維護、變更、監管職責。市消防救援支隊積極履行相應職責,各職能部門也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采取有效措施,規范和加強了市政消火栓的管理,推動市政消火栓建設及日常管理取得了長足的進步。《辦法》出臺至今,每年均按要求完成了新建150-200座消火栓的建設任務,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網不斷充實壯大。但隨著我市城鎮化建設快速發展,我市部分地區市政消火栓建設仍然不平衡、不相適應。因此非常有必要進一步修訂完善《辦法》,繼續推動抓好貫徹落實,確保下一個五年的市政消火栓建、管、用、修、查等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四、主要修訂內容解讀
新修訂的《規定》共十九條,適用于本市范圍內市政消火栓建設和維護管理活動。與原《規定》相比,共修改了14條,其中7條是根據機構改革導致職能部門的具體稱謂變化進行修改,4條是對相關用詞重新修改,使其表述更為清晰、含義更為明確,3條是針對原《規定》執行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問題進行修改。新修訂的《規定》更加符合我市實際,更有利于全面加強我市市政消火栓規劃、建設和維修保養工作,更有利于為有效快速滅火救援提供堅強的水源保障,更有利于解決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職責不明細、缺建或損壞等突出問題。
新修訂的《規定》具體內容包括:
(一)對市政消火栓的概念進行了解釋,明確了《規定》的適用范圍。
(二)明確市政消火栓的規劃、建設、監管、養護等職責。根據各職能部門的具體分工,明確了市政消火栓的規劃、設計、建設、管理、養護、保障等職責分工。其中結合我市實際,第六條新增“曲江區市政消火栓規劃建設一并納入市區供水專項規劃。”曲江區2004年撤縣設區,近年來經濟發展迅速,新增此條將為曲江區市政消火栓規劃建設更好的發展提供政策依據,確保市政消防設施建設與其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水平相匹配。
(三)明確了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巡查、養護、用水經費支出由同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支出,專款專用。結合我市鄉鎮多、面積大、交通不便、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基礎薄弱、消防救援力量薄弱的實際,在第五條新增“鄉鎮及農村消防水源建設由縣鄉兩級人民政府納入各級消防專項規劃,統籌規劃并負責建設。”為鄉鎮及農村消防水源建設提供了政策依據。
(四)明確市政消火栓的使用、維護、變更、監管方式及相應職責。結合我市實際,第六條新增“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申請在本單位內部新設市政消火栓的,應向供水企業提出,并由供水企業通知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申請在本單位內部新設市政消火栓的所需費用由申請單位承擔。”明確了各單位在單位內部新設市政消火栓相關的建設流程和有關事項。
(五)明確與市政消火栓相關違法行為的舉報及責任追究。根據市公安局建議,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公安交警部門在劃定道路停車位時,應避開市政消火栓;對在市政消火栓旁邊違規停放車輛,影響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將第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相關規定,存在任意改裝、損壞、拆除市政消火栓的行為,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相關的用詞表述更為清晰明確,便于理解執行。
五、解讀機關、解讀人及其聯系方式
解讀機關:韶關市消防救援支隊
解 讀 人:王濤 宋子彥 龍一鳴 聯系電話:8177662
六、其他應當補充說明的內容
無。
韶關市消防救援支隊
2021年12月20日
點擊查看相關文件:韶關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韶府規〔202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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