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為加強我市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我市出臺了《韶關市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試行)》(韶府規〔2018〕4號),該文件于2021年5月到期;2019年政府機構改革完成后,原文中的部分機構名稱和職能發生了改變;后來陸續出臺的《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公布廣東省設定的證明事項取消和保留清單的函》(粵司函〔2019〕1471號)等工作文件對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為此,結合本市實際情況,于2021年12月3日經修訂印發了《韶關市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
二、修訂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3.《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4.《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
5.《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
6.《國務院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
7.《韶關市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試行)》(韶府規〔2018〕4號)
8.《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
三、修訂過程
根據《韶關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韶府令〔2016〕139號)要求,2020年12月,在全市10個縣(市、區)開展了《韶關市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試行)》(韶府規〔2018〕4號)評估工作;2020年12月征求了10個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9個市直單位的意見,共收到反饋意見42條,采納29條,部分采納2條,未采納1條;在對反饋意見進行了合理采納后,2021年1月11日至2月11日在市教育局官網上進行了公開征求意見,未收到修改反饋意見。本次修訂在2018版39條的基礎上,修改為34個條款,減少了5個條款,合并了原來的第九、第十條,刪除原第三十三至第三十六條。
四、主要內容
(一)篇章結構
共六章34條:第一章總則3條,第二章監管職責5條,第三章登記管理4條,第四章 場所標準和服務要求 6條,第五章從業人員和日常安全管理 10條,第六章監督管5條,第七章附則1條。
(二)適用范圍
在韶關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服務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三)托管機構定義及服務內容
本辦法所指的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受中小學生監護人的委托,在學校以外,為中小學生提供午餐、午休、晚餐、看管和接送等課后托管服務的機構。
托管機構不得開展學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訓和學習輔導活動,不得開設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學適齡學生及學齡前幼兒,不得接受住宿過夜,以及不得從事與托管工作無關的其他業務。
(四)托管機構分類
分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營利性的托管機構登記機關為市場監督管理行政部門;非營利性的托管機構登記機關民政部門。
(五)管理部門
市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門牽頭的中小學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市場監管、民政、教育、衛生健康、公安、消防、自然資源、住建管理、稅務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根據部門工作職責依法履行對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六)各職能部門職責分工
教育行政部門督促中小學校對被托管的學生開展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防火、防震等應急演練;禁止在職教職員工開辦校外托管機構或在其中兼職;教育引導學生和家長拒絕到未經合法登記的校外托管機構。
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負責食品安全以及職責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引導校外托管機構不得變相開展有償教育輔導、幼兒托管等服務,負責營利性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商事登記。
民政部門依法負責非營利性校外托管機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以及職責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引導校外托管機構不得變相開展有償教育輔導、幼兒托管等服務。
衛生健康部門依法負責校外托管機構的衛生監督管理及疫情防治監督。
公安部門依法負責轄區內校外托管機構及周邊區域的治安監督管理工作,對校外托管機構人員提供治安管理方面的指導,派出所開展托管機構檢查工作。公安交警部門會同交通運輸部門對從事學生接送服務的車輛及駕駛員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進行監督管理。
住建管理部門負責督促建筑物產權所有人或在建項目的參建單位對校外托管機構的場所建筑物結構安全、周邊環境狀況等進行監督管理,并對校外托管機構的消防行政許可(場所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備案)進行監督管理。
消防部門依法負責校外托管機構消防安全條件核查工作,納入日常“雙隨機、一公開”。
稅務部門依法對校外托管機構的經營納稅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七)登記、變更和注銷辦法
開辦營利性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到縣(市、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開辦非營利性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到縣(市、區)級民政部門申請登記。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在取得營業執照或民政部門核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后,應當具備相應條件條件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1.食品經營許可證(非自行配餐的除外);
2.從業人員合格健康證;
3.合格消防設施檢測報告;
4.場所符合建筑面積證明。
托管機構的登記事項變更的到原登記機關辦理。
托管機構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先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其他活動,清算公告屆滿之后到原登記機關注銷登記。
(八)場所標準及服務要求
包括場所位置、面積、設置、安全、消防,以及食品、衛生、日常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九)監督管理
民政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做好年度檢查或年度報告工作,并將檢查結果通報教育行政部門。
市場監管、民政、教育、衛生健康、公安、消防、自然資源、住建管理、稅務等職能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根據部門職能加強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日常巡查及開展專項督察,發現違法行為,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組織聯合檢查,集中整治違法違規行為。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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