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為擴大醫療救助范圍、提高醫療救助比例,把精準扶貧建檔立卡的貧困人口和因病致貧重癥患者家庭納入醫療救助范圍,為進一步完善我縣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制度,結合我縣實際,我縣制定了《仁化縣困難群眾醫療救助暫行辦法》。
二、政策依據
1、《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
2、《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30號)
3、《關于印發廣東省困難群眾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粵民發〔2016〕184號)
4、《關于印發韶關市精準扶貧醫療救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韶民發〔2016〕87號)
5、《韶關市困難群眾醫療救助暫行辦法》(韶府規〔2017〕7號)
三、醫療救助對象有哪些?
我縣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建檔立卡精準扶貧對象、低收入家庭救助對象(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過我縣城鄉低保標準的150%、且家庭財產低于我縣規定上限)、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達到或超過其家庭年可支配總收入的60%,且家庭財產低于我縣規定上限)、戈謝病患者、患急性白血病或先天性心臟病的0-14周歲(含14周歲)兒童以及經縣政府批準的在縣慢性病防治站管理治療的精神病、肺結核病人中重點救助對象、低收入救助對象和建檔立卡的貧困人員。
四、醫療救助標準如何?
對重點救助對象、低收入救助對象、建檔立卡的貧困人員等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各類救助對象住院治療,其符合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支出的醫療費用,在按醫保規定結付后,剩余部分按以下比例進行救助。
(一)城鄉低保對象、建檔立卡精準扶貧對象(一般貧困戶)、低收入家庭救助對象按80%的比例救助,年度個人累計救助最高限額5萬元;
(二)特困供養人員按100%的比例救助;年度個人累計救助最高限額5萬元;
(三)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起付線為1萬元以上(不含1萬元),1萬元以上部分按80%給予救助,年度個人累計救助最高限額5萬元;
(四)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的門診救助參照住院治療救助比例;
(五)戈謝病患者住院和門診治療自付醫療費,按照80%的比例給予救助;每人年度累計醫療救助總額原則上不超過25萬元;
(六)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0-14周歲(含14周歲)兒童治療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臟病的限定醫療費用,由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70%,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救助20%。
(七)經縣政府批準的在縣慢性病防治站管理治療的精神病、肺結核病人中重點救助對象、低收入救助對象和建檔立卡的貧困人員門診和住院醫療費用按照100%的比例給予救助。
五、醫療救助程序如何?
(一)實時救助。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建檔立卡精準扶貧對象實行實時救助。在我縣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其醫療救助金與城鄉居民合作醫療實時結報實行“一站式”同步結算。上述對象未能在醫療機構實行實時救助的,可將出院結算單、門診票據(符合條件的)附上農信社存折賬號交鎮(街)社會事務辦辦理醫療救助,次月由民政局通過銀行社會化發放。
(二)醫后救助。低收入家庭救助對象、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和患急性白血病或先天性心臟病的0-14周歲(含14周歲)兒童,憑個人申請、診斷證明、醫保結算單、身份證、戶口簿、農信社存折賬號等,向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醫療救助申請,經鎮(街)入戶調查、審核、公示無異議后,再經縣民政局核準、公示無異議后,次月通過銀行社會化發放。
六、哪些情況不予救助?
(一)自行到非正規醫療機構就醫或自行購買藥品無正規票據的費用;
(二)因自身違法行為導致的醫療費用;
(三)因自殘等發生的醫療費用(精神障礙患者除外);
(四)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應由他方承擔的醫療費用;
(五)超出城鄉居民基本(職工)醫保的藥品目錄、診查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用。
七、《辦法》出臺后,哪些文件需廢止?
《仁化縣城鄉特困人員醫療救助制度實施辦法》(仁府﹝2012﹞33號)
八、《辦法》實施時間是什么時候?
2017年12月1日起,本《辦法》正式實施。
相關文件:《仁化縣困難群眾醫療救助暫行辦法》(仁府規〔201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