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加強對仁化縣中小企業的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促進中小企業快速健康發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政策依據
1.《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
2.《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粵府〔2008〕104號)
3.《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粵府〔2010〕39號)
4.《印發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2〕15號)
5.《關于印發<韶關市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韶市發改聯〔2013〕9號)
6.《關于解決韶關市中小微企業貸款問題的會議紀要》(市政府工作會議紀要〔2013〕21號)
三、《管理辦法》中的中小企業是指哪些?
指在仁化縣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設立、依法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中小企業(包括工業企業以及為工業提供服務的其他企業)、縣域農業龍頭企業。
四、《管理辦法》中貸款對象有哪些?
是指由縣發改局、縣工信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文廣旅體局和金融機構等推薦的中小企業,經共同審查通過后進入“仁化縣中小企業庫”,作為仁化縣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的補償對象。
五、進入“仁化縣中小企業庫”需要符合什么條件?
進入“仁化縣中小企業庫”的企業, 除符合當地區域產業發展戰略和銀行信貸政策外,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必須認可并遵守《仁化縣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的各項規定;
2.已有企業不存在欠稅、欠薪等行為和銀行不良記錄;
3.新設立企業應是在我縣注冊、并正常經營一年以上,且年度納稅10萬元(含)以上。
六、《管理辦法》中各部門職責是什么?
縣財政局負責總協調,統籌管理風險補償金,審核、撥付中小企業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并對風險補償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做好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工作。縣發改局、縣工信局、農業農村局、縣文廣旅體局及各金融機構負責推薦企業,建立“仁化縣中小企業庫”。縣金融辦、縣人民銀行負責協調與金融機構的對接。
七、風險補償資金池如何管理?
1、企業每筆按不低于實際獲得貸款金額的2% 繳納助保金,如遇貸款展期或續借,且貸款金額未發生改變的,不再額外繳納助保金。
2、管委會授權仁化縣公共資產管理中心在金融機構開設專戶存放政府風險補償資金和企業助保金。風險補償資金池的資金僅限于為中小企業貸款業務增信和風險補償。
3、根據風險補償資金池“共擔風險”原則,當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合作機制終止(本辦法實施自印發5年止)且資金池所有貸款本息結清后,違約企業先行扣除全額助保金,其余企業所繳納助保金按比例扣減補償損失后一次性退還貸款企業;政府風險補償資金扣減補償損失后一次性退還縣財政專項資金賬戶。
4、縣工信局、縣財政局每季度將風險補償金的使用情況向管委會報告一次,管委會每年將風險補償金的使用情況匯總后呈報縣政府。
八、申請貸款應當依法辦理什么手續?
1、除企業繳納助保金和政府風險補償資金外,貸款企業需提供一定貸款額度比例的、符合銀行要求的抵(質)押或保證。
2、貸款額度、利率等貸款條款具體內容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其中,納入風險補償基金范圍的企業貸款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000萬元(含),貸款利率、逾期貸款利率按借貸雙方合同約定執行。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管委會與委托貸款銀行所簽訂的合作協議期限。
九、當企業貸款發生風險時,風險補償金的補償程序有哪些?
1、當企業貸款發生風險時,由管委會委托貸款銀行執行債務追償程序。追索回的資金或企業恢復還款收回的資金在抵扣追索費用、違約金后,償還銀行債權。
2、當追償資金不足以支付逾期貸款本息(含復利和罰息)時,金融機構可啟動申請企業繳納的助保金補償程序,由金融機構向管委會申請,使用企業繳納的助保金先行補償貸款本息(含復利和罰息)。
3、當企業繳納的助保金仍不足補償逾期貸款本息(含復利和罰息)時,不足部分由金融機構向管委會提出補償申請,提供貸款損失認定的相關資料,經管委會審批后,由政府風險補償金和金融機構分別按50%比例分攤,其中對單項逾期還款政府風險補償金承擔不超過金融機構發放風險補償金貸款年度總額的10%。
4、風險補償的范圍僅限于金融機構向納入風險補償基金的“仁化縣中小企業庫”中的企業發放的貸款。
十、貸款企業違反了《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行為該怎么辦?
貸款企業違反財經紀律、提供虛假信息,騙取政府風險補償資金的行為,政府和金融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將貸款企業及責任人列入人民銀行誠信不良記錄名單,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等方式進行公布。對于惡意逃避債務導致風險補償金和金融機構貸款損失的貸款企業,政府和金融機構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追究。
十一、本《管理辦法》實施時間及有效期是什么?
《仁化縣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管理辦法》自2019年8月15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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