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化縣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仁府規審〔2024〕3號)已經2024年11月22日召開十六屆仁化縣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仁化縣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0日
仁化縣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和完整,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財政部關于修改<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等6部規章的決定》(財政部令第90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00號)等有關規定,參照《韶關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韶財〔2023〕39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包括縣直黨的機關、人大機關(人大常委會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和有關人民團體及縣級各類事業單位。
第三條 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劃轉、對外捐贈、轉讓、置換、報廢、損失核銷等。
第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予以處置:
(一)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
(二)涉及盤虧等非正常損失的;
(三)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
(五)因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等而移交的;
(六)發生產權變動的;
(七)依照國家和省縣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資產處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依規;
(二)勤儉節約;
(三)公開、公平、公正;
(四)集中統一;
(五)與資產配置、使用相結合。
第六條 縣直行政事業單位擬處置的國有資產權屬應當清晰,取得或者形成方式應當合法合規。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界定權屬后予以處置。
被設置為擔保物的國有資產處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處置權限和要求
第七條 縣財政局負責制定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按照規定權限對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核審批。
第八條 縣直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下稱主管部門,沒有主管部門的一級預算管理單位以本單位為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部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按規定權限審核審批本部門及所屬單位資產處置事項,并向縣財政局報告資產處置情況,規范本部門及所屬單位資產處置行為,督促本部門及所屬單位上繳資產處置收入。
第九條 縣直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按照本辦法規定申報辦理資產處置事項,及時將資產處置收入上繳縣級國庫。
第十條 主管部門對縣直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事項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申報程序的合規性進行審核,對除了國有土地、房屋及構筑物和車輛等三類資產以外的其他資產且單位價值(賬面價值,下同)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的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批。
國有土地、房屋及構筑物和車輛等三類資產以及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其他資產的處置事項,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縣財政局審批。對資產單位價值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由縣財政局進行審批;對資產單位價值在100萬元以上的,縣財政局提出審核意見后,由縣直行政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報縣政府審批。
對于國有土地、房屋及構筑物、文物等以名義價值入賬的資產,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根據評估價值按權限進行審批。
第十一條 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國家重大自然災害等應急情況下,相關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可本著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按照主管部門要求履行相關程序后處置國有資產,待應急事件結束后按規定審批權限報主管部門、縣財政局、縣政府備案。
第十二條 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要求進行申報、審批。縣政府、縣財政局、主管部門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文件,是國有資產處置的依據。
縣直行政事業單位依據批復文件處置資產,處置完畢后應當及時核銷相關資產臺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并及時更新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系統數據信息,確保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國有資產處置資料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其中批復文件和處置交易憑證應當作為會計檔案進行管理。
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應當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年度報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三條 除國家及省市縣另有規定外,縣直行政事業單位轉讓、置換國有資產等,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并將評估報告按資產處置審批權限報主管部門或縣財政局備案(備案采取將評估報告掃描并上傳到行政事業性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的方式,有必要時同步報送紙質評估報告)。
第十四條 縣直行政事業單位通過無償劃轉和置換取得的資產,應當符合資產配置標準,與其工作職責和人員編制情況相符。
第三章 處置方式和程序
第一節 無償劃轉
第十五條 無償劃轉是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行為。無償劃轉國有資產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縣直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無償劃轉國有資產,以及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對縣屬國有全資企業無償劃轉國有資產,由劃出方按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相應權限履行審批手續;
(二)跨級次無償劃轉國有資產。由縣直行政事業單位無償劃轉給上、下級政府有關單位的,應當附接收方主管部門和同級資產管理部門同意接收的相關文件,由劃出方按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相應權限履行審批手續;由上、下級政府有關單位無償劃轉給縣直行政事業單位的,由劃出方按照同級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處置權限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縣直行政事業單位申請無償劃轉國有資產,應當由劃出方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附件1,下同)及單位內部決策文件,國有資產清單、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記賬憑證、資產信息卡、 竣工決算報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擔保(抵押)憑證、債權或者股權憑證、投資協議等憑據的復印件,下同),以及《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無償劃轉和對外捐贈申請表》(附件2);
(二)國有資產目前的使用情況說明;
(三)接收單位同類國有資產存量及需求情況、申請材料,接收方同意接收的相關文件;
(四)劃出單位和接收單位簽署的意向性協議;
(五)因單位隸屬關系改變而上劃或下劃資產的,須提供改變隸屬關系的批文;
(六)因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而移交資產的,須提供分立、合并、改制、撤銷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相關批文,以及由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清查等相關報告;
(七)經國家及省縣特殊批準調撥資產的,須提供國家及省縣批準文件;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節 對外捐贈
第十七條 對外捐贈是指縣直行政事業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自愿無償將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贈與合法受贈人的行為。
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捐贈應當利用本單位閑置資產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價值的資產,不得新購資產用于對外捐贈。
同一主管部門上下級單位之間和部門所屬縣直行政事業單位之間,不得相互捐贈資產。
第十八條 縣直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對外捐贈國有資產,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及單位內部決策文件,國有資產清單、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以及《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無償劃轉和對外捐贈申請表》;
(二)對外捐贈報告,包括對外捐贈事由、方式、責任人、 國有資產構成及其數額、對外捐贈事項對本單位財務狀況和業務活動影響的分析等;
(三)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對外捐贈應當依據受贈方出具的同級財政部門或者相關主管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收據,受贈方所在地城鎮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等出具的憑證或者捐贈資產交接清單予以確認。
第三節 轉讓
第二十條 轉讓是指縣直行政事業單位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并取得收益的行為。
縣直行政事業單位轉讓國有資產,應當進入縣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拍賣、公開招標、掛牌等公開競爭方式進行處置(具體工作可委托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負責),嚴格控制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或是按規定到法定的交易機構或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確實不適合公開競爭方式的,經縣政府審批同意后,可以協議轉讓方式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處置。
第二十一條 縣直行政事業單位轉讓國有資產,應以不低于資產評估報告所確認的評估價值的原則確定轉讓底價。國有資產經公開競爭方式未能處置成交的,可以在下調轉讓底價后重新處置,但下調后的轉讓底價不得低于評估價的90%。轉讓底價在下調到評估價的90%仍無法成交的,由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委托第二家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重新評估,并以重新評估的價值確定資產重新轉讓的底價。
國有資產經公開競爭方式未能轉讓成交需要變更處置方式的,應當重新辦理資產處置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縣直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轉讓國有資產,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及單位內部決策文件,國有資產清單、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以及《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轉讓等申請表》(附件3);
(二)轉讓方案,包括國有資產的基本情況,轉讓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風險分析等;
(三)擬采用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的,應提供轉讓方和受讓方簽署的意向性協議;
(四)國有資產目前的使用情況說明及轉讓方同類資產情況;
(五)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四節 置換
第二十三條 置換是指縣直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為主進行的資產交換, 一般不涉及或者只涉及用于補差價的少量貨幣性資產。
資產置換,應當以資產評估報告所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置換對價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四條 縣直行政事業單位申請置換國有資產,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及雙方單位內部決策文件,雙方資產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以及《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轉讓等申請表》;
(二)置換方案,包括雙方擬用于置換資產的基本情況、設置擔保情況,置換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風險分析等;
(三)置換雙方簽署的意向性協議;
(四)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節 報廢
第二十五條 報廢是指按照有關規定或者經有關部門、專業機構或專家鑒定,對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國有資產,或者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工作需要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國有資產處置行為。
國家或行業對資產報廢有技術要求的,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技術鑒定。
第二十六條 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已達使用年限仍可滿足工作需要或具備調劑使用條件的國有資產,不得報廢。
縣直行政事業單位車輛的使用年限一般不低于10年,除車輛以外的其他國有資產的使用年限按照國家統一的行業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經審批同意報廢處置的國有資產,縣直行政事業單位應及時處理:
(一)國家及省市縣有規定處理方式的,按其規定執行;
(二)國家及省市縣未有規定且資產仍有變賣價值的,屬單項或批量資產殘值在2萬元以上的,應當進入縣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拍賣、公開招標、掛牌等公開競爭方式進行處置;屬單項或批量資產殘值在2萬元以下(含2萬元)的,可選取如下方式之一進行處理:
1.經評估后,以不低于評估價的價格為底價,通過拍賣、公開招標、掛牌或變賣等方式處理。
2.經主管部門審核后,自行面向社會邀請3家以上(含3家)廢品回收企業進行詢價,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經單位內部公示(不少于3個工作日)和審批流程,并報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同意后,由報價最高的廢品回收企業回收。
(三)國家及省市縣未有規定且資產沒有變賣價值的,縣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在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清理。
第二十八條 縣直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報廢國有資產,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及單位內部決策文件,國有資產清單、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以及《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轉讓等申請表》;
(二)因技術、安全原因報廢的,需提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專家出具的鑒定文件及處理意見;
(三)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報廢國有資產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的房屋拆除批復文件、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文件、雙方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等;
(四)其他相關材料(如:報廢資產的照片等)。
第六節 損失核銷
第二十九條 損失核銷是指由于發生盤虧、毀損、非正常損失等原因,按照有關規定對國有資產損失進行核銷的國有資產處置行為。
第三十條 縣直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國有資產損失核銷,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及單位內部決策文件,國有資產清單、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以及《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轉讓等申請表》;
(二)國有資產盤虧、毀損及非正常損失的情況說明,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國家有關技術鑒定部門或者具有技術鑒定資格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技術鑒定證明(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等有效證明,賠償責任認定說明和單位內部核批文件;
(三)國有資產被盜的,需要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報案、立案和結案證明;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造成國有資產毀損的,需要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受災證明、事故處理報告、車輛報損證明、房屋拆除證明等;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 縣直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對外投資、擔保(抵押)國有資產的損失核銷,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及單位內部決策文件,國有資產清單、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以及《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轉讓等申請表》;
(二)形成損失的情況說明、被投資單位的清算審計報告及注銷文件、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三)涉及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提交仲裁裁決或者法院判決等相關法律文書;已宣告破產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被政府責令關閉的,應當提供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決定文件;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二條 申請國有資產損失核銷前,應當通過公告、訴訟等方式向債務人、擔保人或責任人追索。
對申報不合規,證據不齊全、不真實,或者不符合相關制度規定的資產損失事項,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不予處理。
縣直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損失核銷的國有資產備查登記,實行“賬銷案存”的方式管理,對已批準核銷的資產損失,單位仍有追償的權利和義務。對“賬銷案存”資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資產,應當及時入賬,并按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經審批同意損失核銷處置的國有資產,參照第二十七條報廢處置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章 處置收入管理
第三十四條 處置收入是指在轉讓、置換、報廢等處置國有資產過程中獲得的收入。包括轉讓資產收入、置換差價收入、拆遷補償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益、所辦一級企業的清算收入等。
第三十五條 除國家及省市另有規定外,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應當在扣除相關稅金、資產評估費、技術鑒定費等費用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及時上繳縣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土地使用權轉讓收益以及占地補償收益,按照規定上繳縣財政。
第三十六條 縣直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處置收入,除按照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規定應申報、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及國家和省市縣另有規定外,按照以下規定管理:
(一)利用貨幣資金對外投資形成股權(權益)的處置收入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二)利用其他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處置收入,扣除投資收益以及相關稅費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及時上繳縣級國庫;投資收益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三)統籌利用貨幣資金、其他國有資產混合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處置收入,按照本條第(一)、(二)項的有關規定分別管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人大和社會監督,確保國有資產處置依法有序。
第三十八條 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縣財政局、主管部門、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主管部門及其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經集體決策或者履行審批程序,擅自越權對規定限額以上的國有資產進行處置;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國有資產處置手續,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處置材料予以審批;
(三)采用弄虛作假等方式低價處置國有資產;
(四)截留國有資產處置收入;
(五)未按照規定評估國有資產導致國家利益損失;
(六)其他造成單位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縣直行政事業單位貨幣形式的國有資產處置,按照預算及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縣直行政事業單位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國有資產處置流程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處置應當符合國家及省縣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和要求。
第四十三條 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國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處置,以及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境外國有資產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縣直事業單位,以及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創辦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產處置,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縣級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報縣財政局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仁化縣財政局印發<關于加強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的意見>的通知》(仁財資〔2019〕16號)同時廢止,仁化縣其他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規定涉及資產處置管理內容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1.XX單位關于申請處置國有資產的函
2.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無償劃轉和對外捐贈申請表
3.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轉讓等申請表
4.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可更新年限表
附件1:
XX單位關于申請處置國有資產的函
(通用格式)
縣財政局(或主管部門):
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以及《仁化縣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我單位擬對國有資產進行處置,現將有關情況申報如下:
一、擬處置國有資產的情況。包括名稱、數量、賬面價值、已使用年限、現狀情況等。
二、擬采取的處置方式、理由。
三、當否,請審批。
附件:1.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無償劃轉和對外捐贈申請表(一式四份);或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轉讓等申請表(一式三份);
2.資產信息卡(指從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系統導出的資產卡片);其他材料(視采取的處置方式按要求提供)。
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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