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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關市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韶府規〔2021〕5號)

        發布日期:2021-12-13 16:10:26 來源:韶關市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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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關市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韶府規審〔2021〕8號)已經2021年9月24日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屆16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關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0日


        韶關市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韶關市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管理,促進全市中小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服務以及相關活動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的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受中小學生監護人的委托,在學校以外,為中小學生提供午餐、午休、晚餐、看管和接送等課后托管服務的機構。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申辦營利性市場主體的由縣(市、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登記管理,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申請人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并承擔因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材料等行為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三條 托管機構不得開展學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訓和學習輔導活動,不得開設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學適齡學生及學齡前幼兒,不得接受住宿過夜,以及不得從事與托管工作無關的其他業務。

        第二章  監管職責

        第四條 市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門牽頭的中小學校外托管機構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市場監管、民政、教育、衛生健康、公安、消防、自然資源、住建管理、稅務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根據部門工作職責依法履行對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指導、檢查中小學校在校內組織學生開展安全教育、防火、防震等應急演練;禁止在職教職員工開辦校外托管機構或在其中兼職;教育引導學生和家長拒絕到未經合法登記的校外托管機構。

        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負責食品安全以及職責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引導校外托管機構不得開展有償教育輔導、幼兒托管等服務,負責營利性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商事登記。

        民政部門依法負責非營利性校外托管機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以及職責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引導校外托管機構不得開展有償教育輔導、幼兒托管等服務。

        衛生健康部門依法負責校外托管機構的衛生監督管理及疫情防治監督。

        公安部門依法負責轄區內校外托管機構及周邊區域的治安監督管理工作,對校外托管機構人員提供治安管理方面的指導,派出所開展托管機構檢查工作。公安交警部門會同交通運輸部門對從事學生接送服務的車輛及駕駛員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進行監督管理。

        住建管理部門依法負責督促建筑物產權所有人或在建項目的參建單位對校外托管機構的場所建筑物結構安全、周邊環境狀況等進行監督管理,并對校外托管機構的消防行政許可進行監督管理。

        消防部門依法負責校外托管機構消防安全條件核查工作,納入日?!半p隨機、一公開”。

        稅務部門依法對校外托管機構的經營納稅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實行屬地管理、屬地負責的管理體制,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應當建立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服務的協調管理機制,落實屬地管理職責,對轄區內的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逐一進行登記造冊。加強安全知識宣傳,主動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日常監督檢查。

        第七條 學校加強對中小學生特別是校外托管學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及時掌握校外托管學生的有關情況,發現安全隱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學生成長的問題,及時報告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第八條 學校在職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開辦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不得在校外托管機構兼職,且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校外托管機構提供生源和經營便利。

        第三章  登記管理

        第九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在取得營業執照或民政部門核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后,應當具備相應條件條件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一)具有與開辦規模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主要負責人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從業人員取得預防性健康體檢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有效合格健康證;

        (二)取得由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非自行配餐的除外);

        (三)取得由具有相關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消防設施檢測報告或取得由住建管理部門出具的消防行政許可;

        (四)提供場所符合建筑面積要求不動產權證書證明,托管機構場地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建筑面積要求。

        第十條 開辦營利性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到縣(市、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開辦非營利性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到縣(市、區)級民政部門申請登記。受理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完成審批,對不符合條件須書面說明理由。法律法規有修訂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開辦者完成以上申請事項后,受理部門及時將開辦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名稱、開辦地址等基本信息報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一條 托管機構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依法到原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事項。

        第十二條 托管機構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不損害托管學生利益的前提下完成相關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活動,清算公告結束后到原登記機關注銷登記。

         第四章   場所標準和服務要求

        第十三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設置在安全區域內,不能與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同在一棟建筑內,周邊50米范圍內應無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活動,嚴禁在污染區和危險區設置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m以上,并位于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外。

        第十四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具有與其服務相適應的相對獨立的場地和設施,并必須保證消防安全和監護安全,在托管機構公共區域內安裝視頻監控及一鍵式報警裝置等。

        第十五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符合以下基本的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一)消防設計要求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消防設計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中有關公共建筑(兒童活動場所)的要求執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應包括平面布置、建筑構造、安全疏散、內部裝修、消防設施設置等方面內容,對于新建建筑還應包括總平面布局、耐火等級、滅火救援設施、消防用電及電氣防火等內容。

        (二)場所設置要求

        1.應當設置在不低于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與建筑周邊消防車道的距離不得超過50米,場所周邊150米內應有一個市政消火栓;

        2.宜設置在獨立的建筑內。當設置在其它建筑內時,不應設置在地上4層及以上且不應設置在地下1層及以下,并與其他使用功能場所之間采用不開門窗洞口的實體墻與其他功能分隔,且至少有1個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獨立設置;

        3.設置廚房的,應采取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的不燃燒體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墻上門、窗應采用乙級以上防火門、窗。設置在高層建筑內時,使用可燃氣體燃料應采用管道供氣,使用可燃氣體的房間或部位宜靠外墻設置,并應符合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的規定。

        (三)安全疏散要求

        1.各房間的疏散門不少于2個。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或袋形走道兩側的房間,當其建筑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時,可設置一個疏散門。相鄰2個疏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米;

        2.疏散門的凈寬不應小于0.9米,疏散走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1米,每張床鋪應至少有一邊設置寬度不小于0.5米的通道;

        3.疏散門不應設置門檻,且緊靠門口內外1.4米范圍不應設置踏步;

        4.不得在窗口、陽臺等部位設置防盜網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確需設置的,應在內部設置易于開啟的裝置。

        (四)消防設施設置要求

        1.根據建筑的規模和性質按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設置消防設施。按規定不需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的托管場所,每層應設置不少于1個消防軟管卷盤。按規定不需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應設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器及手動報警裝置。按規定不需要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應設置簡易噴淋。疏散通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米以下的墻面或地面上應配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安全出口、疏散門的正上方應設置“安全出口”標志,疏散走道、樓梯間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燈,且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5.0Lx;

        2.消防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國家命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五)裝修材料要求

        不得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和有毒材料進行裝修,裝修材料必須使用不燃、難燃材料并符合《建筑內部裝修防火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354-2005)的要求。

        (六)其它相關規定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2017)、《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2005)等國家現行建設標準規范的相關規定。廚房還應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的相關規定。以上所述技術規范和標準,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應執行最新頒布的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十六條 申請設立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場所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場所應為非住宅,場地建筑面積應不少于80平方米,且暫托學生人均面積不得低于4平方米/人;

        (二)防護欄桿高度不應低于1.2米,必須采用防止少年兒童攀登的構造,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距不應大于0.11米。

        第十七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履行以下食品安全及衛生管理義務:

        (一)保證托管環境、生活用品的衛生,嚴防傳染病。

        (二)就餐環境、餐用具等應符合衛生要求,實行分餐。食品加工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應當符合食品經營許可要求。食堂的面積應當與就餐人數、加工和供應品種及數量相適應。食品處理區應根據加工品種和規模相應分設清洗水池,配備能正常運轉的餐具和工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其大小和數量能滿足需要。配備齊全的“ 三防”(防塵、防蚊蟲、防鼠)設施;排水、排污、油煙設施應符合相關要求。廚房應有食品原材料粗加工、半成品加工、烹飪、消毒、備餐等功能使用場所,各功能區域應相對獨立,廚房內各設備設施應達到食品安全使用標準,就餐環境應與食品加工區域分開設立,達到衛生標準。實行分餐的托管應設備餐間。

        (三)配餐合理,營養符合國家規定的中小學生營養標準,每周制定食譜,并在就餐場所公示。

        (四)提供給學生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要求。

        (五)不得制售生食類、冷食類(不含水果)食品和裱花蛋糕。

        (六)建立食品留樣制度,對每餐次的食品成品進行留樣。應將留樣食品按照品種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專用密閉容器內,在專用冷藏設備中冷藏存放48小時以上。每個品種的留樣量應能滿足檢驗檢測需要,且不少于125g。在盛放留樣食品的容器上應標注留樣食品名稱、留樣時間(月、日、時),或者標注與留樣記錄相對應的標識。應由專人管理留樣食品、記錄留樣情況,記錄內容包括留樣食品名稱、留樣時間(月、日、時)、留樣人員等。

        (七)采購食品及食品原料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食品索證索票管理的有關規定,專人負責、定點采購,并做好采購記錄。選擇的供貨者應具有相關合法資質,每次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查驗隨貨證明文件。

        1.從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的,查驗其食品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等;采購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查驗其營業執照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等。

        2.從食品銷售者(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采購食品的,查驗其食品經營許可證等;采購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查驗其營業執照等。

        3.從食用農產品個體生產者直接采購食用農產品的,查驗其有效身份證明。

        4.從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采購食用農產品的,查驗其社會信用代碼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

        5.從集中交易市場采購食用農產品的,索取并留存市場管理部門或經營者加蓋公章(或負責人簽字)的購貨憑證。

        6.采購畜禽肉類的,還應查驗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采購豬肉的,還應查驗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

        7.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可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相關資質證明及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留存每筆購物或送貨憑證。各門店能及時查詢、獲取相關證明文件復印件或憑證。

        8.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應留存每筆購物或送貨憑證。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食堂要大力推進食堂“互聯網+明廚亮灶”和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托管機構食品安全負責人和食堂管理相關人員要通過“互聯網+明廚亮灶”系統隨機抽查食堂食品安全狀況,及時發現食堂食品安全問題,及時予以糾正。鼓勵學生家長代表借助“互聯網+明廚亮灶”,參與食堂的監督。沒有設置廚房的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如需委托第三方配送加工制作的餐飲成品,應當委托已經取得合法有效《食品經營許可證》且通過 HACCP 或 IS022000 體系認證和已建成“互聯網+明廚亮灶”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第十八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除嚴禁采購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禁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

        (二)不得使用防腐劑、乳化劑、穩定劑等食品添加;

        (三)必須使用帶標簽標識的桶裝油,不得使用轉基因食用油。不得采購及使用沒有完整標識的散裝油等其他散裝食品;

        (四)禁止采購、使用和銷售含鋁膨松劑、人工著色劑以及含鋁面制品、含人工著色劑的肉制品和調味品;

        (五)嚴禁違規加工制作野生毒蕈、鮮黃花菜等高風險食品;

        (六)不得采購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土豆等。在加工制作豆漿等食品時須確保燒熟煮透。

        第五章  從業人員和日常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 校外托管機構應當根據托管學生人數配備工作人員,托管學生在25人以下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工作人員;每增加20名學生的,應當相應增加1名工作人員。

        校外托管機構配備的工作人員,應當無犯罪記錄,身體健康,沒有精神性疾病、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學生健康與安全的疾病。校外托管機構提供餐飲服務的,其從事餐飲服務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依法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義務:

        (一)制定用火、用電、用油、用燃氣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以及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保證疏散通道暢通,不得占用、堵塞、鎖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四)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五)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履行以下安全保障義務:

        (一)安排專人接送托管學生,保障學生上午放學后到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及午托后返校的安全;

        (二)未接到托管學生的,立即通知學生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并積極查找;

        (三)中小學生午休時始終有工作人員看管;

        (四)出現緊急情況時應當及時救助托管學生及通知學生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并迅速報告有關部門;

        (五)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要制作牢固的大門并時刻管理好,不能讓其他閑雜人員隨便進出。

        第二十二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履行以下傳染病防控義務:

        (一)建立健全傳染病疫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現、收集、匯總與報告管理等各項工作制度及處置預案,指定專人負責本中心內傳染病疫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信息的報告、收集、匯總等工作;

        (二)落實晨/午/晚檢制度,對托管學生每日開展晨/午/晚檢,及早發現疑似傳染病病人和做好相關工作記錄,如出現多例傳染病聚集性病例,應及時向當地的衛生健康部門報告,并配合衛生健康部門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三)加強室內通風,定期對宿舍及公共活動場所設施、餐具及生活用品等進行清潔、消毒,并做好消毒登記;

        (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搞好環境衛生,清理垃圾和積水,做好防蚊滅蚊工作。

        第二十三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及其他突發衛生事件,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立即向所在地市場監管或衛生健康部門報告,并通知學生監護人及其學校。

        第二十四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預防和避免學生間欺凌、打斗等傷害事件,依法保護托管學生身心不受傷害。

        第二十五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與托管學生監護人簽訂托管服務委托協議,明確委托期限、收費標準、雙方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對托管學生登記造冊,并將學生名冊及專門接送人員身份證明、聯系方式提交學生所在學校。

        第二十七條 鼓勵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為學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商業保險,分散托管期間的各種風險。

        第二十八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在委托協議履行期限內停止托管服務的,應當提前告知托管學生及其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退還委托協議剩余期限的托管費用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向所在縣級登記機關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說明停止托管服務理由以及退還托管費用等情況。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應當每年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年度檢查或年度報告,由所在地民政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托管機構做好年度檢查或年度報告工作。并將結果通報教育行政部門。

        營利性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規定,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市場監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市場監管部門根據職權對營利性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開展年報信息抽查,并將抽查結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民政部門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廣東省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和治理規則》等有關規定,對非營利性校外托管機構進行年度報告和年度抽檢。

        第三十條 登記機關對“年檢基本合格”“年檢不合格”或年度抽查有問題的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發出整改意見書。對“年檢不合格”或抽查有問題的,登記機關依法責令其整改并根據整改結果進行評定并出具意見。

        第三十一條 市場監管、民政、教育、衛生健康、公安、消防、自然資源、住建管理、稅務等職能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應當根據部門職能加強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的日常巡查及開展專項督察,發現違法行為,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市場監督管理、民政、教育等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織聯合檢查,集中整治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二條 中小學生校外托管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受托學生監護人可向相關職能部門投訴。相關職能部門接到投訴后,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移送有關職能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人。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調查處理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要嚴格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職責,對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工作不力而導致嚴重后果的,要實行責任倒查,對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實行責任追究。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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