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化縣農村土地(耕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仁府規審〔2020〕1號)已經2020年8月12日仁化縣人民政府第十五屆第8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0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仁化縣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日
仁化縣農村土地(耕地)承包經營權
流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和農業集約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依法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農村土地(指耕地,不包括林地、荒山、荒溝、荒丘和荒灘等農村土地,下同)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縣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實行合同登記管理制度。依法形成的流轉合同和各方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在堅持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和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基礎上進行。
第二章 基本原則和流轉方式
第五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循平等協商、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自主決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流轉形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阻礙承包方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流轉收益歸轉出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扣繳;
(三)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四)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流轉期限不得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可以采取互換和轉讓方式;土地經營權流轉可以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方式。
第七條 承包方依法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小組,下同)同意;采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第八條 承包方可以書面委托發包方流轉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受讓方將承包方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應當取得原承包方的書面同意并報發包方備案。
第三章 管理和服務
第九條 縣農業農村局為我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部門,負責全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指導、協調、面積統計、監督和管理;縣農業農村局聯合縣財政局對我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財政補貼獎勵資金進行管理。
第十條 鎮街農業生態辦(農辦)負責鎮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業務指導、政策咨詢、合同登記、檔案管理和糾紛調解等。村委會負責本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具體業務工作。
第十一條 鎮街農業生態辦(農辦)應當定期收集、發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信息,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提供參考價格等相關服務。
第四章 流轉條件和程序
第十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明晰;
(二)承包方具有轉出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意愿;
(三)受讓方應具備農業經營能力;
(四)轉出方與受讓方就流轉方式、價格、期限等協商一致;
(五)流轉項目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環境保護政策、農業產業發展規劃。
第十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協商。流轉雙方就流轉事項磋商,以求達到一致意見。
(二)備案或審查。流轉雙方采取互換、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向發包方備案。流轉雙方采用轉讓的方式就土地流轉事項達成初步意向的,必須由發包方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
(三)簽訂合同。符合流轉條件的,由鎮街農業生態辦(農辦)指導雙方簽訂規范的流轉合同。
(四)登記。簽訂流轉合同后,流轉雙方到所在地鎮街農業生態辦(農辦)辦理合同登記。
第十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交易價格由流轉雙方共同協商確定,也可通過招投標、掛牌、拍賣確定,或委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價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五章 流轉合同和登記
第十五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須依法參照廣東省農業廳、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發的《廣東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示范文本簽訂規范的流轉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申請合同鑒證。
第十六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方式;
(五)流轉土地的用途;
(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流轉價格及支付方式;
(八)其他須載明的事項;
(九)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土地發包方和鎮街農業生態辦(農辦)登記各一份。
第十八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的流轉年限屆滿,由流轉雙方約定是否重新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第十九條 流轉期間,流轉土地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收的,其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流轉合同約定辦理,合同未作約定的,由雙方協商辦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有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訂立生效后45天內,流轉雙方應當向所在地鎮街農業生態辦(農辦)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未經登記的流轉合同,不能作為申報我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規模流轉補貼獎勵材料。
第二十一條 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應提供申請書、身份證明、流轉合同、委托書以及發包方書面證明等材料。
鎮街農業生態辦(農辦)收到登記材料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登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臺賬;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登記證明。
第六章 流轉補貼措施
第二十二條 為推動農業集約化經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連片規模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連片50畝(含50畝,下同)以上流轉給同一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家庭農場、種植大戶),縣級財政對承包經營權流入的經營企業或大戶進行一次性每畝50元的補貼。
第二十三條 申請土地流轉財政補貼的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家庭農場、種植大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用于糧食、蔬菜、花生等不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不降低耕地基礎地力的作物種植;流轉土地屬于永久基本農田的,違反《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用于畜牧(水產)養殖、發展林果業、光伏發電的一律不納入獎補范圍。
(二)連片50畝以上流轉給同一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家庭農場、種植大戶)實行規?;⒓s化經營。
(三)從2019年1月1日起新簽訂的農村土地流轉合同期限達3年(含3年,下同)以上的;或本辦法施行前已簽訂的農村土地流轉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在3年以上。
(四)流轉合同的簽訂、登記等符合本辦法第十五、二十條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家庭農場、種植大戶)申報土地流轉財政補貼的程序:
(一)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家庭農場、種植大戶)持有效流轉合同、身份證明(戶口本或身份證、工商執照)、仁化縣農商銀行卡(存折)原件和復印件(核實后收取復印件),到村委會申報。村委會受理申報的截止日期為每年的4月30日,超過此期限的,在下一年度申報。
(二)村委會對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家庭農場、種植大戶)提交的土地流轉合同及相關材料進行核實、登記,并將符合享受土地流轉財政補貼條件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家庭農場、種植大戶)在村務公示欄和涉及流轉的經濟合作社進行張榜公示,公示時間為5天。公示期結束后,將公示無異議后的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家庭農場、種植大戶)土地流轉資料進行匯總,匯總表及相關資料5月30日前報送鎮街農業生態辦(農辦);鎮街農業生態辦(農辦)對村委會上報的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家庭農場、種植大戶)資料對照合同登記臺賬進行核實、匯總,6月15日前以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名義行文報縣農業農村局。
第二十五條 縣農業農村局根據各鎮街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于當年6月30日前匯總報送縣政府審定,作為當年發放補貼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土地流轉補貼的撥付??h財政局根據縣政府審定的土地流轉補貼資金額,于當年8月30日前撥付。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家庭農場、種植大戶)的補貼資金通過申報的賬號直接發放。
第二十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補貼所需資金列入縣財政預算。
第七章 相關責任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用職權強迫、阻礙承包方進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直接責任人員和行政主管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的工作人員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凡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取消該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家庭農場、種植大戶)三年內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財政補貼資格,并在全縣通報。凡協助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家庭農場、種植大戶)弄虛作假的,要追究有關單位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 鎮街農業生態辦(農辦)應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項目的實施、雙方履約和經營情況等進行跟蹤、指導、監督。
第八章 糾紛處理
第三十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實行屬地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處理。
當事人可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解。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