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鼓勵節約用水,規范城市供水、用水活動,維護供水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條例》和《廣東省城市供水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本市市屬供水企業和其他對外供水企業以各自建設的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第三條 在市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關活動均應當遵守本辦法。城市供水管網向農村地區延伸供水的,或城市供水企業接管農村地區供水的,其供水、用水、節水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區供水工作應當遵循合理開發和節約用水相結合、保障供水和確保水質相結合的原則,優先保證城市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其他用水。 鼓勵和支持供水的科學研究,引進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提高供水管理的水平,逐步實現排水智能化管理。
第五條韶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是市區供水的主管部門,市國資委受市政府委托履行市屬供水企業出資人職責。生態環境、衛生健康、水務、自然資源、發展和改革、市場監督管理、公安、消防、市水務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做好市區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條城市供水水源是指用于城市供水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與城市供水、城市計劃用水、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是不可分割的整體,應貫徹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 市區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按優先保證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用水和其他各項用水的原則共同編制,作為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
第八條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飲用水源污染防治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共同做好本市城市供水水源保護工作,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行為。城市供水企業應按生態環境部門劃定的區域設立和保護水源防護標志,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毀壞和挪動。
第九條 城市供水水源應當優先利用地表水源,嚴格控制使用并保護地下水源。對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的區域,嚴禁擅自取用地下水,嚴禁使用自備水源作為居民生活用水水源,逐步關閉已建成的地下水源和自備水源設施。
第十條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供水專項規劃。配套建設供水設施或者預留供水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供水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改變用途。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應當同時規劃、建設供水管道及相關設施;新建、改建、擴建供水管道應當同時建設消火栓等市政消防給水設施。新建供水項目應分設城市消防、環衛、綠化等用水的管道,并逐年進行消防、環衛、綠化等用水的管道的分設改造。
第十一條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城鎮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設備、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涉水產品安全衛生標準、國家質量標準,并符合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的有關技術要求。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水工程應當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后,方可進行建設,其選址和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等環節應當有城市供水、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和供水企業參加。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市區供水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市區供水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將工程檔案資料移交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和供水企業。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的供水設施檔案,對全市供水設施進行統一規劃統籌和計劃管理。
第十四條 新建居民住宅水表應當按照水表出戶、一戶一表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已建居民住宅水表出戶改造工程由供水企業實施。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對水壓要求超出城市供水水壓服務標準的,建設單位應負責投資建設二次加壓供水設施,用戶對水質和連續供水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自行采取技術措施。
第十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有關建設標準和工程技術規范,其設計方案應當書面征求供水企業意見,并達成一致方可實施。工程竣工后,須經供水企業參與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供水管網連接使用。二次供水設施投入使用后,建設單位或用戶應將二次加壓供水設施移交供水單位,供水單位負責二次加壓供水設施的日常運營、維護等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市區供水設施應當按照產權歸屬原則,由產權所有人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市政給水總表前的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負責管理和維護;市政給水總表至用戶分表之間的用戶共用用水設施,可以由用戶委托供水企業或者其他管理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用戶分表至用戶戶內的供水設施,由用戶自行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十八條 供水企業對其管理的城市供水設施,應定期檢查維修,確保其安全運行。供水企業根據有關規定和協議可將設施管理與維護延伸至居民用戶分表,實施專業管理與維護。
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供水企業和用戶合理分擔的多渠道資金籌集機制,制定已建居民用戶共用用水設施的改造工作計劃,限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條市供水主管部門加強對共用用水設施進行維護監管,共用用水設施運行維護的具體收費標準,由共用用水設施的使用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一條供水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對所屬的供水設施或移交管理的供水設施定期檢查維修,確保安全運行。
第二十二條公共供水設施發生損毀事故的,供水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修。為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供水企業可以先行組織搶修施工,及時通知用水單位、個人,報告相關政府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擾供水設施的搶修。
第二十三條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主管部門,參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供水設施保護范圍,并依法向社會公布。供水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在供水設施所在位置、供水管道上方和重要供水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供水設施安全警示標志。在公共供水設施的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二)開挖溝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四)埋設線桿,種植深根樹木,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質;
(五)騎壓管線;
(六)其他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確需從事上述活動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征求屬地供水企業意見,并按規定向相關政府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城市規劃行政部門和供水主管部門批準,并書面征得供水企業同意,并承擔所需費用。建設單位擅自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公共供水設施的,須承擔修復費用,賠償由此給供水企業或其他用戶帶來的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危害公共供水設施的行為:
(一)擅自啟閉公共供水設施;
(二)將避雷裝置和電器地線連接在公共供水設施上;
(三)將輸送不同水質的管網或者蒸汽、熱水、高位水池、水塔落水管等管網與公共供水設施連接;
(四)盜竊、損毀、遷移、更改、轉讓、轉接或者覆蓋計量器具、公共供水設施及標志;
(五)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或未經水池(水箱)調節的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
(六)其他危害公共供水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跨區域供水水源調配工程的保護范圍和職責應當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確定,相關責任單位應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及標準進行管理維護。
第二十七條 禁止擅自將自建的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因特殊情況確需連接的,必須經供水企業同意。連接設施的施工圖會審、施工方案會審應有供水企業參加,連接設施應當經供水企業驗收合格,并交供水企業統一管理維護后,方可連接使用。生產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其內部供水管道嚴禁與市區供水管道直接連接。
第二十八條 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由公安消防機構監督和使用,其建設和管理維護由供水企業負責。公共消火栓未經批準不得用于與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消防部門與供水企業共同核準消防使用水量。單位或居民生活區域內的消防給水設施屬單位和樓宇產權單位的內部公共用水設施,其用水接入總表計量。
第二十九條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制定城市供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處理演練,預防和減輕突發供水事件造成的社會危害;供水企業應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定期進行演練;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政府應急指揮和安排,不得阻擾和干擾應急處理工作
因發生自然災害、傳染性疾病、水源污染、供水設施遭受嚴重損壞等重大突發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在全市范圍內造成無法正常供水的,經市政府批準,市供水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供水管制措施,供水企業和用戶應當予以配合。采取供水管制措施時,應當優先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用水。
第三十條供水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取水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開展供水經營必要的許可證書;
(二)有符合標準的制水、輸配水設施;
(三)具備水質檢測能力,能夠開展與供水規模相適應的原水、供水水質自檢;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一條市區供水可以依法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市供水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城市供水特許經營權實施工作。
第三十二條 供水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保持不間斷供水;
(二)按照國家有關水質、水壓的標準和規范向用戶供水,相關標準和規范通過營業廳、網站或宣傳手冊等方式向用戶公告;
(三)按照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檢測工作;
(四)供水企業直接從事凈水生產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健康體檢和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五)將供水服務項目的辦理程序、辦理期限、收費標準等事項在其營業場所公示;
(六)保持服務溝通渠道及投訴受理渠道通暢,制定服務與投訴處理流程,在規定時限內做出響應或進行處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三條用戶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供水企業工作人員需要入戶抄錄水表的,用戶應當盡可能提供方便;
(二)應當依法用水、節約用水,及時足額繳交水費;
(三)不得阻撓供水企業更換到期或故障結算水表;
(四)申請、變更或終止用水,應當辦理相關手續;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四條結算水表安裝在戶內或用戶紅線范圍以內的,供水企業可以在任何合理時間或在緊急情況下進入以上處所,從事以下工作:
(一)確定用戶用水量;
(二)檢查、維護或更新結算水表;
(三)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暫停供水;
(四)檢查該處所是否有違反本辦法的情況。
用戶無合理理由拒絕供水企業進入處所從事以上工作的,供水企業在書面通知用戶后,可采取措施暫停供水。
第三十五條供水企業與用戶應當簽訂城市供水用水合同,合同示范文由本市供水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對于本辦法實施前已通水但未簽訂合同的,供水企業與用戶應當按照法規、合同示范文本的規定,履行各自應盡的責任,享有必要的權利。同時,雙方應當積極協商,盡快補簽供水用水合同。
第三十六條 城市供水實行分類水價、階梯水價。供水價格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制定。
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供水定價成本實施監審,依法組織聽證,并向社會公布水價調整方案。
第三十七條供水企業應保持不間斷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必須經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個人和消防部門;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個人和消防部門,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對危及交通、房屋和其他財產安全的緊急事故,可在搶修的同時報公安、交通、住建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應予以全力配合。供水企業因工程施工、供水設施維修等原因造成連續24小時以上不能供水的,應采取臨時供水措施,緩解用水矛盾。
第三十八條 城市用水實行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對單位用水實行計劃用水制度。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節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或者省規定的定額,核定用水計劃指標,并進行考核。供水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向節水主管部門報送計劃用水單位實際用水量報表。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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