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府規〔2018〕2號
《仁化縣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意見》(仁府規審〔2018〕1號)已經2018年3月28日仁化縣人民政府第十五屆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仁化縣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3日
仁化縣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意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維護業主共同利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屆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二章 繳存專項維修資金的范圍
第三條 自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實施之日(2008年2月1日)起開發建設的擁有兩個以上房屋所有權人的住宅物業,包括住宅小區(含組團)和單幢住宅樓、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均應當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條 在本《意見》實施之日起辦理預售許可的商品房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三章 專項維修資金繳存的比例
第五條 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比例,按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工程造價的5%標準執行。購房人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數額,按購房建筑面積乘以各類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工程造價的5%繳存。
第六條 仁化縣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根據年度住宅建筑工程成本市場平均參考價格,確定最新各類住宅建筑安裝每平方米工程造價,并于每年的1月份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管及管理模式
第七條 仁化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籌集、使用的監督管理,監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完整收繳和安全使用。
第八條 為確保專項維修資金的收繳和有效監督使用,由業主在購房時與仁化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開戶銀行簽訂專項維修資金委托監管協議。根據業主委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仁化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名義設立專用帳戶,并按照小區名稱、房屋幢號、房號分別生成項目代號和分戶代號,實行帳戶分級管理,實現維修資金的“統一繳存、專戶存儲、業主決策、??顚S?、統籌監管”的管理模式。
第五章 維修資金的繳存程序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應當向仁化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提交《樓盤基本情況表》及電子表格,申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項目代號及分戶代號。
第十條 購房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購銷合同時,同時簽訂委托監管協議,并持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據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款通知書》和《購房合同》、本人身份證到委托銀行各營業網點辦理繳存手續。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商品房購銷合同網簽備案時,須同時向仁化縣房產管理所提交《繳款通知書》副聯及個人繳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銀行憑證。
第六章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第十二條 專項維修資金是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屆滿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十三條 在成立業主委員會之前,住宅保修期屆滿后使用維修資金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代表提出使用方案,經維修范圍三分之二業主討論通過后,填寫《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住戶明細表》,并提交電子表格和維修單位的《維修項目工程結算表》,送仁化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備案。銀行憑仁化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出具的備案通知單劃轉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四條 成立業主委員會之后,住宅保修期屆滿后使用維修資金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報業主委員會批準后(業主委員會須征求維修范圍內三分之二業主同意),填寫《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住戶明細表》,并提交電子表格及維修單位的《維修項目工程結算表》,送仁化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備案。銀行憑仁化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出具的備案通知單劃轉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五條 業主對維修項目工程結算金額有異議的,可由維修范圍內業主委托中介造價服務機構對維修項目、費用進行審核,結算原則上以審核結果為準,委托費由維修范圍內業主共同承擔。
第七章 原繳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及未繳住宅
專項維修資金的項目實行追繳的有關問題
第十六條 原已向業主收繳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包括已設立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帳戶),須將已收情況匯總及已收專項維修資金業主明細列表,本《意見》實施后1個月內到仁化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辦理備案手續,并與委托開戶銀行同時完成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項目代號及分戶代號設立和辦理專項維修資金的劃轉手續。
第十七條 原已收繳住宅管理維修資金,未配合移交的和不及時辦理維修資金劃轉手續的企業,視為挪用專項維修資金,將依據《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在本《意見》實施前,已經出售的商品房住宅,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加強對業主的宣傳工作,鼓勵業主補繳專項維修資金。對未補繳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其維修費用由列支范圍的全體業主共同分攤。
第八章 辦理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備案資料
第十九條 仁化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憑以下的資料辦理備案手續:
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一式三份);
2、《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住戶明細表》(一式四份);
3、《維修項目工程結算表》;
4、 維修方案及維修項目工程結算向業主公示情況;
5、 業主委員會或維修范圍內三分之二業主同意證明材料。
第九章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續繳
第二十條 業主分戶帳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物業服務企業及業主委員會應組織業主按規定進行續繳。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變更轉移
第二十一條 房屋產權轉移(包括轉讓、贈與、繼承)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可隨房屋產權同時轉移。轉移雙方或受贈人(繼承人)持《房屋買賣合同》《房產公證書》或《繼承書》到仁化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辦理變更轉移手續。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意見自2018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關解讀:《仁化縣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意見》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