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化縣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仁府規審〔2017〕5號)已經2017年12月7日仁化縣人民政府第十五屆第17次常務會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仁化縣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
仁化縣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縣市政消火栓的管理,確保消防供水,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韶關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市政消火栓規劃、建設、使用、巡查、養護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消火栓,是指市政道路配建的,與供水管網連接,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的,專門用于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
第四條 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消火栓管理實施監督檢查,并由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發展和改革部門配合各單位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設和養護的立項工作。
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負責將市政消火栓布局規劃納入城鄉規劃。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將市政消火栓建設、巡查、養護經費和消防訓練用水經費納入同級人民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交通運輸、公路等部門在道路及其他工程建設項目中,應按有關規定和標準同時落實市政消火栓的建設。
供水企業負責市政消火栓的安裝、維修、管理,其他部門、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巡查、養護經費和消防訓練用水經費應當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六條 道路和供水專項規劃等市政基礎設施應當包括市政消火栓設置的內容,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相關部門在編制道路和供水專項規劃、設計時,應當對涉及市政消火栓設置的部分征詢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供水企業的意見。
第七條 市政消火栓應當與市政道路等市政基礎設施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八條 市政消火栓建成后,由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組織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相關職能單位進行驗收。
第九條 縣本級、各鎮(街)供水企業應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更換、維修、拆除等變更情況及時函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十條 因城市建設項目需要拆除或者遷建、停用市政消火栓的,城市建設項目的建設主體應當事先通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供水企業。經批準拆除或遷建市政消火栓的,所需費用由該項目建設主體承擔。
第十一條 市政消火栓專供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二條 園林綠化、市容環衛、市政管網疏浚等公共事業用水確需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單位應當向供水企業申請,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使用單位必須使用指定的市政消火栓取水,并保證市政消火栓完整好用,不擅自損壞、改裝市政消火栓。當附近發生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停止取水,關閉市政消火栓,保證現場供水需要。
第十三條 縣本級、各鎮(街)供水企業應當建立養護工作制度,接到市政消火栓故障反映的,供水企業應當盡快維修、恢復供水,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供水企業按照規定和要求進行巡查、養護。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市政消火栓的監督檢查。依法對埋壓、圈占、遮擋、損壞、挪用或擅自拆除市政消火栓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發現市政消火栓存在問題需要維修的,應當及時通知供水企業進行修復、養護。
第十五條 公安交警部門在劃定道路兩側停車位時,應當避開市政消火栓。
對在市政消火栓旁邊違規停放的車輛,影響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理。
第十六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盜竊、損毀市政消火栓設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理。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埋壓、圈占、損壞、挪用或擅自拆除市政消火栓等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撥打96119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通知供水企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的規定給予處理。
違法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依法賠償其對市政消火栓公共設施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市政消火栓規劃、建設、使用和養護及監督管理等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縣委辦,縣人大辦,縣政協辦,縣紀委辦。
仁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2月2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