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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失效)《仁化縣縣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仁府規〔2017〕3 號

        發布日期:2017-12-01 10:35:00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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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仁化縣縣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仁府規審〔2017〕2號)已經2017年11月21日仁化縣人民政府第十五屆第16次常務會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仁化縣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日

        仁化縣縣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縣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廣東省企業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方案》、《韶關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全額或部分使用縣本級政府資金的投資項目(不含使用政府補助或貼息的社會投資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維修改造等工程建設項目和單純購置項目。

        前款所稱縣本級政府資金包括縣級一般公共預算資金、縣級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其他縣級財政性資金,包括政府債務資金等。

        使用國家和省財政性資金的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但是,國家和省對應急搶險建設項目、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項目、水利建設項目、公路和水運建設項目、軌道交通和民用航空建設項目、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建設項目等審批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的項目,根據國家、省和縣有關規定執行。

         總投資在200萬元以下的項目列入部門預算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決策機制科學、民主。投資項目堅持民主科學決策制度,實行集體決策和依法決策;

          (二)規模合理。堅持量力而行,每個時期的政府投資總規模應與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

          (三)規劃指引。項目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縣投資政策和相關發展規劃,符合資源利用、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等規定;

          (四)程序嚴格。嚴格工程建設全過程造價控制管理,對項目報建、驗收階段的行政審(查)驗(收)事項,推行會審會商制度;落實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清單制度;

          (五)資質管理。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推行代建制,即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工作的職責分工:

          (一)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編制項目儲備庫、項目投資年度計劃,負責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節能評估報告書(表)和項目投資概算,審核重大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以及綜合統籌協調項目建設和項目稽察;

          (二)縣財政部門配合縣發展改革部門編制項目投資年度計劃,負責審定工程預算、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負責對項目的財務活動全過程實施監督檢查,并組織開展項目投資績效評價;

          (三)縣住建部門負責項目規劃設計及其他工作,并指導、協助項目單位辦理規劃許可等手續;

          (四)縣國土部門負責指導、協助項目單位辦理建設用地相關手續以及協助開展項目用地征收工作;

          (五)縣環保部門負責指導、協助項目單位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

          (六)縣水務部門負責指導、協助項目單位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

          (七)縣交通運輸、林業、城管、消防、人防等相關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指導、協助項目單位辦理建設工程報批手續;

          (八)縣審計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九)縣監察部門依法對項目開展廉情評估,發出廉政風險預警,對項目建設進行全程監督;

            縣直其他相關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履行監管職能。

         第二章    項目儲備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規劃指引制度,各行業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要依據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相關專項規劃,有序推進項目建設。

        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批準的相關專項規劃,是投資決策、項目審批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儲備庫管理制度,編制三年滾動投資計劃,從項目策劃、前期工作、開工準備、工程施工等實行全過程動態管理。儲備庫項目包括規劃項目、預備項目和建設項目。已列入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各專項規劃的項目為規劃項目;開展前期工作的項目為預備項目;完成前期工作的項目為建設項目。

        縣發展改革部門商財政部門在項目庫中篩選規劃項目、預備項目和建設項目納入三年滾動投資計劃。三年滾動投資計劃的預備項目,可開展項目規劃設計、征地拆遷、用地收儲等前期工作。

        第三章    項目審批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內容包括項目建議書、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劃許可、用地報批、初步設計、投資概算、施工圖設計、工程招標、開工許可、竣工驗收、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等。

        第八條  項目單位可自行編制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并報縣發展改革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要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是否符合國家及省相關政策、主要建設內容、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估算、資金籌措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并附相關文件資料。項目建議書的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須達到國家規定要求。

        縣發展改革部門對項目建議書進行初審,征求縣財政等有關部門意見后將項目報送縣政府審定,獲得同意后批復項目建議書。

        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應通過公示、專家論證和聽證等方式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九條  項目建議書批準后,項目單位可自行編制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報縣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要對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的可行性以及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落實各項建設和運行保障條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須達到國家規定要求,項目總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項目建議書批準的總投資。

        縣發展改革部門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審核、批復。如項目建設規模、建設內容、估算總投資其中任何一項內容發生重大變化,超過原批準項目建議書范圍的,由縣發展改革部門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初審,征求縣財政等有關部門意見后將項目重新報送縣政府審定,獲得同意后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

        勘察、設計、可行性研究報告、招標代理等服務的選擇,需要提前進行招標的,可以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前向縣發展改革部門申請單獨核準。

        第十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項目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并報相關部門審查。初步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的有關要求,明確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不得存在影響項目使用功能的漏項。初步設計實行限額設計,不得突破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建設規模和投資規模。

        公路和水運工程、水利工程、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設計文件,分別報縣交通運輸、水務、住建部門依法組織審查。

         第十一條  初步設計審查通過后,項目單位須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編制項目投資概算,并報縣發展改革部門審核。投資概算主要構成如下:

          (一)工程費用。包括建筑工程費用、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安裝工程費等。

          (二)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包括土地有關費用、市政設施配套建設費、勘察設計費、監理費、招標代理服務費、建設單位管理費以及其它相關服務費等。有關計費執行國家有關取費標準。代建費用從建設單位管理費中列支。

          (三)基本預備費。以工程費用和工程建設其他費用之和為基數,按照一定比例計取。

         投資概算編制原則上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估算總投資。凡超過批準估算總投資的,在保證項目能建成投入正常使用的前提下,通過降低建設標準,或調整設備選型等方式壓減投資。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且動用預備費仍無法解決的,項目單位應及時向縣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調整投資概算:

          (一)因國家建設標準和規范等政策調整,導致按原批準規模和造價無法滿足建成后工作需要的;

         (二)因項目建設期價格大幅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原批復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

         (三)其他需調整的。

         符合以上情形的,項目單位要提出調整項目概算申請,縣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以及有關主管部門等研究提出調整概算意見,并上報縣政府審定。

         第十三條  縣政府投資項目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對相關審批手續予以適當簡化:

        (一)縣政府同意(包括縣政府會議紀要和有關批準文件)、納入項目投資年度計劃的、估算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簡單、小型項目,不須報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項目單位填報《仁化縣政府投資項目申報表》申請審批;

        (二)估算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決策階段前期工作深度已達到項目建議書要求的,簡化項目建議書審批流程,直接報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簡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審批流程,直接核定投資概算;

        (三)已列入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行業發展專項規劃的、經縣政府常務會議或專題會議決定的項目,不須報批項目建議書,直接報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單純購置項目,可以不審批或審查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直接通過政府采購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項目投資概算審定后,項目單位負責組織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并報相關部門審查(審核)或備案。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改變初步設計文件審查確定的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公路和水運工程、水利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分別由縣住建、消防、交通運輸、水務部門審查(審核)備案。

         第十五條  施工圖設計審查通過后,項目單位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編制工程預算,并報縣財政部門審核。工程預算不得超過經審查的投資概算。

        第十六條  工程預算經審核后,項目單位依照相關規定開展建設工程招標等開工準備工作,具備開工條件后,項目單位向相關部門申請開工許可。房屋和市政工程、公路和水運工程、水利工程的開工許可,分別由縣住建、交通運輸、水務部門辦理。

        未完成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等法律法規規定手續的項目,不得批準開工建設。

         第十七條  項目建成后,項目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通過后,項目單位向相關主管部門申請工程建設、規劃、消防、人防、防雷、環保、水土保持等專項進行聯合驗收,并及時將建成項目交付使用。未通過竣工驗收的,相關建筑物、構筑物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  項目竣工驗收后,要及時開展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并報縣財政部門審核。 

         第四章  計劃管理

         第十九條  縣發展改革部門年底前會同財政部門組織編制縣級政府投資下年度項目投資計劃,計劃草案報縣政府審定后,由縣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下達。經批準的項目投資年度計劃是申請撥付政府投資資金的依據。

         第二十條  項目投資年度計劃確定后,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對未列入項目投資年度計劃的,原則上不安排政府投資資金。

         第二十一條  項目投資年度計劃下達后,相關部門和項目單位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按原報批程序辦理調整手續。

        第五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要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將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報送縣發展改革部門。縣發展改革部門匯總報告縣政府后,公布項目進展情況。

        第二十三條  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改正;涉及違規違紀行為的,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項目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用地審批、規劃許可、環評審批、節能審查、初步設計審查備案、招標投標、政府采購、開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項目預決算等手續的;

         (三)違反規定撥付政府資金的;

         (四)違反規定要求中介服務機構進行技術審查(或出具審查意見)的,或違反規定指定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的;

         (五)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財政部門暫停或者停止支付資金,已經支付資金的,應當依法收回已支付的資金;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暫停或者停止項目建設,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騙取項目審批的;

         (二)未按規定程序報批,未依法辦理用地審批、規劃許可、環評審批、招標投標、政府采購、開工許可等手續,未經許可擅自開工建設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改變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增加投資概算的;

          (四)轉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資金的;

            (五)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五條  工程咨詢、勘察、設計、審圖、施工、監理等中介服務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評估結論嚴重失實、設計和投資漏項、安全和質量問題等嚴重后果的,或拖延服務時限,造成項目工期嚴重延誤的,以及有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違規的中介服務單位記入誠信管理系統,五年內不得承接縣級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中介服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縣委辦,縣人大辦,縣政協辦,縣紀委辦。

        仁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2月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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