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縣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58項省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粵府〔2016〕16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第二批清理規范68項省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粵府〔2016〕55號)和《韶關市人民政府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48項市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韶府〔2016〕31號)精神,進一步推進我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縣政府決定第一批清理規范32項縣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不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認真做好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落實工作,加快推進配套制度改革和規范體系建設,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保障行政審批質量和效率。要督促相關行業中介服務機構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規范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細化服務項目、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營造公平競爭、破除壟斷、優勝劣汰的市場環境。對涉及公共安全領域的行政審批事項,在清理規范相關中介服務后,要進一步完善監管措施,確保安全責任落實到位。促進中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附件:仁化縣人民政府決定第一批清理規范的縣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共計32項)
仁化縣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5日
附件
仁化縣人民政府決定第一批清理規范的
縣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
(共計32項)
序號 | 中介服務事項名稱 | 涉及的審批事項項目名稱 | 審批 部門 | 中介服務設定依據 | 中介服務實施機構 | 處理決定 |
1 | 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 | 縣級社會團體變更登記 | 縣民政局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出具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 |
2 | 社會團體注銷清算報告審計 | 縣級社會團體注銷登記 | 縣民政局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出具社會團體注銷清算審計報告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清算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社會團體注銷清算審計。 |
3 | 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 | 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 | 縣民政局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出具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 | 會計師事務所 | 根據國務院清理決定,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 |
4 | 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清算報告審計 | 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登記 | 縣民政局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出具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清算審計報告 | 會計師事務所 | 根據國務院清理決定,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清算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清算審計。 |
5 | 采礦權申請范圍核查 | 采礦權審批 | 縣國土資源局 | 《國土資源部關于調整探礦權、采礦權申請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土資源部公告2009年第17號)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探礦權采礦權登記與礦業權實地核查工作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9〕54號) | 具有資質的測量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托具有資質的測量單位出具采礦權申請范圍核查意見,改由地方國土資源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核查。 |
6 |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 | 采礦權審批 | 縣國土資源局 | 《國土資源部關于礦產資源勘查登記、開采登記有關規定的通知》(國土資發〔1998〕7號) 《國土資源部關于探礦權、采礦權申請資料實行電子文檔申報的公告》(國土資源部公告2007年第12號) | 具有設計資質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技術評估、評審。 |
7 | 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制 | 采礦權審批 | 縣國土資源局 | 《固體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寫規定》(國土資發〔2007〕26號) | 具有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8 | 礦山儲量年報編制 | 采礦權審批 | 縣國土資源局 | 《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1987年發布)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 《礦山儲量動態管理要求》(國土資發〔2008〕163號) | 具有資質的地質測量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礦山儲量年報,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礦山儲量年報技術評估、評審。 |
9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編制 | 縣發證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審查 | 縣國土資源局 |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 | 具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和相關工作業績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技術評估、評審。 |
10 | 礦產資源開采地質報告編制 | 采礦權審批 | 縣國土資源局 | 《國土資源部關于礦產資源勘查登記、開采登記有關規定的通知》(國土資發〔1998〕7號) | 具有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礦產資源開采地質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地質報告技術評估、評審和備案。 |
11 | 礦業權轉讓鑒證和公示 | 采礦權轉讓審批 | 縣國土資源局 | 《國土資源部關于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45號) 《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國土資發〔2011〕242號) | 礦業權交易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托礦業權交易機構進行鑒證和公示,改由審批部門負責發布礦業權轉讓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無異議的意見。 |
12 | 開采礦產資源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編制 | 采礦權審批 | 縣國土資源局 | 《國土資源部關于組織土地復墾方案編報和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81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 | 具有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工程等規劃設計資質或具有從事土地復墾規劃設計業績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土地復墾方案報告書技術評估、評審。 |
13 |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 | 縣環境保護局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環保總局令第13號) 《環境保護部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竣工環保驗收管理規程(試行)》(環發〔2009〕150號) | 具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環境放射性監測機構、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等有關技術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或調查報告(表),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進行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 |
14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申請人財務報表審計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核準 | 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 |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審計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
15 | 縣管交通工程建設項目(公路、水運)初步設計技術審查咨詢 | 縣管權限交通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 | 縣交通運輸局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號,2011年11月30日交通運輸部予以修改)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號) 《港口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號) 《航道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初步設計技術審查咨詢報告 | 具有相關資質等級的單位(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初步設計文件技術審查咨詢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進行初步設計文件技術審查咨詢。 |
16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技術評估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縣水務局 |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16號,2005年7月8日予以修改)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技術評估報告 | 具有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技術評估工作相應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技術評估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技術評估。 |
17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報告編制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縣水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水土保持監測報告 | 具有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相應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水土保持監測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完善標準,按要求開展現場核查。 |
18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縣水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水土保持監測報告 | 具有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工作相應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估、評審。 |
19 |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 | 取水許可 | 縣水務局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水利部、國家計委令第15號) | 具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編制能力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技術評估、評審。 |
20 | 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 | 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 | 縣水務局 | 《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22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 | 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21 |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防洪評價 | 縣管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批 | 縣水務局 |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水政〔1992〕7號) 注:審批工作中實際由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防洪評價報告 | 具有編制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報告能力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防洪評價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防洪評價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22 | 雜交水稻、雜交玉米及其親本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申請人注冊資本證明 | 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 縣農業局 |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1年第3號) |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注冊資本證明;僅需要提供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
23 | 提供雜交水稻、雜交玉米及其親本農作物種子生產涉及計量的檢驗設備檢定材料 | 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 縣農業局 |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1年第3號) | 具有資質的計量檢定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檢驗設備檢定材料,檢驗設備的檢定依法由質監部門開展。 |
24 | 種子經營許可申請人注冊資本證明 |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核發 | 縣農業局 |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1年第3號) |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注冊資本證明;僅需要提供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
25 | 種子經營許可申請人注冊固定資產證明 |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核發 | 縣農業局 |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1年第3號) |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固定資產證明。 |
26 | 提供種子經營涉及計量的檢驗、包裝設備檢定材料 |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核發 | 縣農業局 |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1年第3號) | 具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檢驗、包裝設備檢定材料,檢驗、包裝設備的檢定依法由質監部門開展。 |
27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編制或林地現狀調查表編制 | 建設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審核(含臨時占用林地審批) | 縣林業局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35號) | 具有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林地現狀調查表,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28 | 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方案編制 | 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許可 | 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26號) | 具有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乙級及以上資質的設計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方案,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勘察設計方案技術評估、評審。 |
29 | 建設項目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 縣氣象局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 | 具備能力的防雷技術服務機構或地方性法規明確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審批部門完善標準,組織開展區域性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
30 | 防雷產品測試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 縣氣象局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24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開展防雷產品測試 |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檢測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防雷產品測試報告;審批部門完善標準,組織開展防雷產品質量檢查。 |
31 | 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 縣氣象局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 | 具備能力的防雷技術服務機構或地方性法規明確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 |
32 |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防雷裝置檢測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 縣氣象局 |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20號,2013年5月31日予以修改)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 | 取得相應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防雷裝置檢測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防雷裝置檢測。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仁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5月2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