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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仁化縣新型職業農民扶持獎勵辦法(試行)(已失效)

        發布日期:2016-05-18 15:15:13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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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大力培育新型職業農民的工作部署,加快推進我縣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鼓勵各類社會人才投身現代農業,建立一支“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善管理”的職業農民隊伍,根據有關法規政策,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取得《仁化縣新型職業農民證書》的人員。


        第二章  扶持獎勵政策

            第三條  先進性獎勵。對參加新型職業農民培訓的人員,按照培訓出勤、考試成績、規模、效益、誠信等評選條件,評出10%的優秀學員,對優秀新型職業農民學員進行適當資金獎勵。

            第四條  促進農業資源要素流轉。

            (一)土地流轉扶持。對符合條件的新型職業農民,鼓勵和支持在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下,采取轉包、租賃、互換、入股、聯營、托管等方式流轉農村土地,發展適度規模經營。(二)其它資源流轉。支持農村林權、果園、養殖基地、機械設備等各種資源要素進入市場,促進生產要素向新型職業農民流轉。

            第五條  項目扶持。對符合條件的新型職業農民,可優先申報涉農的各類項目,新農村幫建、整村推進、農村能源、農業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場改擴建、水利設施建設、農業綜合開發、測土配方施肥、農業設施補貼等向新型職業農民傾斜,農業生產資源向新型職業農民集中。

            第六條  農業技術支持。對職業農民優先選派專業對口的科技人員進村入戶、聯戶結對開展技術指導服務,優先指導其應用先進適用技術,提供有關種植、養殖配套技術服務,隨時提供技術咨詢與指導服務,免費提供各種技術知識資料。

            第七條  能力提升扶持。擇優遴選推薦新型職業農民為現代青年農場主培育對象,開展深入的教育培訓、實踐實訓、創業指導等跟蹤服務;整合各培訓資源,優先安排新型職業農民作為培育對象,對產業發展和素質提高有強烈要求的新型職業農民,優先推薦到大中專農業院校或各級現代農業培訓基地進行免費研修,全面提升專業技能水平。

            第八條  強農惠農政策扶持。在享有現有強農惠農政策的基礎上,逐步探索新增惠農補貼重點向新型職業農民傾斜;進一步支持新型職業農民投保農業保險,對符合條件的新型職業農民逐步提高農業保險補貼額度和范圍,支持保險機構積極開發農業保險產品,擴大農業保險作物品種和災害類型,減少自然災害對農業生產者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九條  農業品牌化、標準化建設支持。

            (一)鼓勵和支持新型職業農民建立聯合社、互助社、技術協會等民間組織,為社員提供全程服務,對效果顯著者實行獎勵。

            (二)由新型職業農民創辦或領辦的農業企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在龍頭企業、示范性合作社、示范性家庭農場評定時給予優先推薦,優先享受相應的扶持獎勵政策。

            (三)免費優先推薦參加農產品推薦展銷會,各類評選評比活動,在各項政府主辦的農產品評比、評選中,榮獲國家、省、市、縣獎勵的,榮獲國家、省、市名牌產品、著名商標等名牌創建榮譽的,符合條件者可適當追加獎勵。

            (四)新型職業農民創辦或領辦的農業經營主體,產品取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產品認證(限中綠華夏)的,獲證當年分別給予一次性10000元、20000元、30000元資金獎勵。

            (五)對新型職業農民免費提供農產品檢測、咨詢服務。

            第十條  金融貸款支持。對新型職業農民優先給予資金支持,加大對符合條件新型職業農民的信貸支持力度,提供貸款貼息支持。由仁化縣新型職業農民創辦或領辦,在仁化縣登記注冊具有一定生產規模的農業企業、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具備符合要求的農業項目建設方案和明確的建設期限,貸款額分別達到10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貼息一年;對取得貸款后未按方案實施或無故未能完成項目建設的一律取消貼息。

            第十一條  收費優惠。對新型職業農民創辦或領辦的農業經營主體,開展的各類生產設施建設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除按規定上繳中央、省、市外,一律從低收取。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扶持獎勵政策依托中央財政新型職業農民培訓補助資金、仁化縣省級現代農業示范區項目建設省級補助資金實施。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仁化縣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辦法自發行日起試行,有效期為二年。

        仁化縣人民政府2016516日以仁府20168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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