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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仁化縣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已失效)

        發布日期:2016-05-18 15:12:40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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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我縣農業的可持續發展,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大力培育新型職業農民”的工作部署,加快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職業農民,根據《廣東省2015年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項目實施方案》(粵農函〔2015389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型職業農民是具有較高文化素質和農業生產管理技能,主要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有一定生產經營規模,依靠科技進步和科學管理,并以此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從業者。仁化縣建立新型職業農民教育培訓、認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體”的培育制度,通過開展系列培育工作,吸引和留下一批高素質農業后繼者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確保主要農產品的有效供給,保持農業產業長期穩定發展。

            第三條  仁化縣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認定管理按照“政府引導、農民自愿、嚴格標準、動態管理、政策扶持”的要求進行,認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充分考慮其產業規模、技能水平、職業素養和社會服務能力。


        第二章  遴選建檔

            第四條  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對象遴選遵循立足產業、農民自愿的原則,按照個人申請、村委推薦、鄉鎮初審、縣農業局確等程序擇優確定。

            第五條  凡符合以下條件的,均可提出申請: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熱愛農業,積極服務農村,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

            (二)本地戶籍,戶年人均純收入高于當地農村年人均純收入,年齡在1655周歲,身體健康;

            (三)在農業科技、生產技能和經營管理等方面符合仁化縣現代農業的發展要求,并具備一定的產業規模;

            (四)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接受過一定的專業技術培訓,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五)具有農業創新意識,自愿接受新型職業農民培育部門的管理以及安排。

            符合以上條件者,可到所在鎮(街)領取《仁化縣新型職業農民信息采集表》,表格經鎮農業行政部門核實蓋章,送至縣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符合條件者經公示無異議后確定為培育對象,建立學員檔案。


        第三章  教育培養

            第六條  根據我縣農業產業發展實際情況,結合專業要求,依托專業培訓機構,為培育對象開展系統性的教育培養。

            (一)遴選培訓主體。擇優確定符合我縣培育要求的機構,培訓機構做到有場所、有設備、有人員、有制度等;培訓機構根據培育需要,有針對性地選擇實訓基地,在產業集中區開設田間學校,進行實地教學培訓。  

            (二)優化師資力量。按不同專業和不同培訓階段所需的師資要求,向社會聘請專家及技術能人,建立一支專業的培訓師資隊伍;結合農業生產特點、農民教育規律和學習特點,開展集中理論學習與實踐相結合的教育培訓。

            (三)實行免費培訓。免費培訓、免費提供教材、免費提供師資、免費提供實踐基地等。  


        第四章  認定標準和條件

            第七條  仁化縣生產經營型新型職業農民認定工作堅持“公開、平等、擇優、德績并重”的原則,申請人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積極參加生產經營型新型職業農民培訓,考試考核合格者;

            (二)年齡在1655周歲,身體健康,學習積極,科技意識和服務意識好,示范帶動、致富和帶動周圍農民致富能力強;

            (三)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質或技能水平:具有初中及以上學歷,或具有與申報產業相關的職業資格證書、綠色證書等。


        第五章  認定程序

            第八條  其主要認定程序是:

            提交申請。申請人到所在鎮(街)農業部門領取《仁化縣新型職業農民資格認定申請表》,相關信息由鎮(街)農業辦公室進行初審,審核通過后將人員信息報送至仁化縣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資料包括:

            1.《仁化縣新型職業農民認定申請表》一式三份;

            2.身份證、畢業證書或專業技術職稱證書、新型職業農民培訓證書、其他證明材料,以上資料提供復印件各一份。

            (二)評審認定??h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工作領導小組組織相關人員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認定。

            (三)公開公示??h、鎮(街)二級對認定人員進行公開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無異議后,頒發新型職業農民證書。


        第六章
          對象管理

            第九條  實行檔案管理。建立新型職業農民紙質檔案,建立新型職業農民數據庫和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條  實行動態管理。

            (一)準入機制。對認定的新型職業農民進行動態管理。被確認為新型職業農民的,優先享受各級政府的相關扶持政策,各級政府為其提供跟蹤管理服務。

            (二)退出機制。對已確認為新型農民的,存在違法行為或不服從有關部門管理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繼續作為新型職業農民的,經核實,取消其資格,不再優先享受各級政府的相關扶持政策。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仁化縣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行日起試行,有效期為二年。

        仁化縣人民政府2016516日以仁府20169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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