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府〔2015〕14號
仁化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董塘中心鎮基礎
設施建設項目用地征收補償標準的通知
有關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有關單位:
《董塘中心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用地征收補償標準》業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仁化縣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2日
董塘中心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用地征收補償標準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0年修訂調整)的通知》(粵國土資利用發[2011]2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范圍:董塘鎮轄區范圍內的征收土地。
第一條 征地補償標準
1、水田補償(含利用水田種養的菜地、桑田、果園):每畝補償38704元。
(1)土地補償費:按每畝水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2419元的10倍補償,則水田、魚塘補償為24190元/畝;
(2)安置補助費:按每畝水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2419元的6倍補償,則征收水田需支付安置補助費為14514元/畝補償。
2、魚塘補償(水田開挖的魚塘):每畝補償43542元。
(1)土地補償費:按每畝水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2419元的12倍補償,則魚塘補償為29028元/畝;
(2)安置補助費:按每畝水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2419元的6倍補償,則征收魚塘需支付安置補助費為14514元/畝。
3、林地(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每畝補償12000元。
4、園地(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每畝補償18000元。
5、未利用地:每畝補償6800元。
6、建設用地:每畝補償24190元
6、征收河流、河灘地不給予補償。
第二條 搶種的農作物和搶建的附著物(包括通訊、供電設施、水利工程設施以及生產、生活、墳墓等其他建筑物、構建物)一律不予補償。
第三條 青苗、地上附著物按《仁化縣土地征收涉及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仁府[2013]18號)執行。
第四條 涉及房屋及附屬物拆遷的由縣政府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參考評估價進行補償。
附:制定補償標準依據說明: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附件
制定補償標準依據說明
一、根據縣統計局提供的年度報表,第九地區類別(董塘鎮)為1772斤。
二、通過咨詢仁化縣糧食企業總公司、農業局,當前糧食收購價為1.365元/斤。
三、第九地區類別耕地年畝產值=1772×1.365元/斤=2419元。
四、根據縣統計局提供的2011、2012、2013年度報表,以及相關政府提交被征收地涉及村委的農業人口和耕地面積,得出各鎮征收每畝耕地需安置一個人。
五、第九地區類別(董塘鎮)補償標準的說明
1、考慮到第九地區類別轄區的土地多次被征收,為此將征收耕地、魚塘的土地、安置補償倍數按最高計算。
2、園地:根據《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粵國土資利用發[2011]21號文)的規定,并根據相關鎮反饋的意見,將園地補償標準調整為18000元/畝。
3、未利用地:參考《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粵國土資利用發[2011]21號文)規定補償保護標準為6800元/畝。
4、林地:根據《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粵國土資利用發[2011]21號文)的規定,第九地區類別林地的補償保護標準為8100元,考慮到以上部分鎮在項目具體征地中林地的補償已按12000元/畝標準實施,為此第九地區類別征收林地的補償標準調整為12000元/畝。
5、建設用地補償標準:參考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