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府〔2015〕10號
有關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仁化縣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1-5萬畝灌區配套改造試點縣項目)(2013年項目)臨時用地補償標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仁化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7日
仁化縣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1-5萬畝
灌區配套改造試點縣項目)(2013年
項目)臨時用地補償標準
仁化縣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1-5萬畝灌區配套改造試點縣項目)(2013年項目)臨時用地補償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范圍:仁化縣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1-5萬畝灌區配套改造試點縣項目)(2013年項目)。
第一條 臨時用地補償:
1、臨時用地使用方式:地表上的青苗及附屬物實施征收,土地采取租用的方式。
2、青苗及附屬物征收的補償:參照《仁化縣人民政府印發仁化縣土地征收涉青苗及附屬物補償標準的通知》(仁府[2013]18號文)執行。屬于人工育林的林地青苗參照《仁化縣人民政府印發仁化縣土地征收涉青苗(人工林)補償標準的通知》(仁府[2014]14號文)執行。
3、臨時用地的租金:
(一)養殖水面:每年500元/畝。
(二)耕地:每年680元/畝。
(三)園地:每年367元/畝。
(四)林地:每年267元/畝。
(五)未利用地:每年100元/畝。
第二條 臨時用地征用期限:自征用之日起至12個月內。
第三條 具體面積:以實地測量為準。
第四條 支付補償款方式:臨時用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款經測量核實后,十天內一次性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和集體。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