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府〔2015〕9號
有關鎮人民政府、縣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仁化縣城口河治理工程建設項目征收補償標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仁化縣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6日
仁化縣城口河治理工程項目
征收補償標準
仁化縣城口河治理工程建設項目征收補償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0年修訂調整)通知》(粵國土資利用發[2011]2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范圍:仁化縣城口河治理工程建設項目。
第一條 永久征地補償標準
1、水田補償(含利用水田種養的菜地、桑田、果園):每畝補償30238元。
(1)土地補償費:按每畝水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2326元的8倍補償,則水田、魚塘補償為18608元/畝;
(2)安置補助費:按每畝水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2326元的5倍補償,則征收水田需支付安置補助費為11630元/畝補償;
2、魚塘補償(水田開挖的魚塘):每畝補償32564元。
(1)土地補償費:按每畝水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2326元的9倍補償,則魚塘補償為20934元/畝;
(2)安置補助費:按每畝水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2326元的5倍補償,則征收水田需支付安置補助費為11630元/畝。
3、林地(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每畝補償10000元。
4、園地(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每畝補償15500元。
5、未利用地:每畝補償6300元。
6、征收河流、河灘地不給予補償。
第二條 搶種的農作物和搶建的附著物(包括通訊、供電設施、水利工程設施以及生產、生活、墳墓等其他建筑物、構建筑)一律不予補償。
第三條 在河道、灘地、提防或護堤地上修建工程設施,以及圍墾和違反規定進行種植者的,不給予補償。
第四條 青苗、地上附著物按《仁化縣土地征收涉及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仁府[2013]18號)和(仁府復[2014]14號)執行。
第五條 涉及房屋及附屬物拆遷的由政府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參考評估價進行補償。
第六條 臨時用地補償:
1、臨時用地使用方式:地表上的青苗及附屬物實施征收,土地采取租用的方式。
2、青苗及附屬物征收的補償:參照《仁化縣人民政府印發仁化縣土地征收涉青苗及附屬物補償標準的通知》(仁府[2013]18號文)執行。屬于人工育林的林地青苗參照《仁化縣人民政府印發仁化縣土地征收涉青苗(人工林)補償標準的通知》(仁府[2014]14號文)執行。
3、臨時用地的租金:
(一)養殖水面:每年500元/畝。
(二)耕地:每年680元/畝。
(三)園地:每年367元/畝。
(四)林地:每年267元/畝。
(五)未利用地:每年100元/畝。
第七條 臨時用地征用期限:自征用之日起至12個月內。
第八條 具體面積:以實地測量為準。
第九條 支付補償款方式:臨時用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款經測量核實后,十天內一次性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和集體。
第十條 搶種的農作物和搶建的附著物(包括通訊、供電設施、水利工程設施以及生產、生活、墳墓等其他建筑物、構建物)一律不予補償。
第十一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阻撓租用土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煽動群眾鬧事、阻撓征地租地拆遷等工作的骨干分子,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阻礙、破壞城口河治理建設工程或惡意阻攔施工的,視情節輕重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經濟、法律責任。
附件:征用經濟林果補償標準以及種植密度表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