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府辦[2011]48號
關于規范我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及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已廢止)
各鎮人民政府,丹霞街道辦事處,縣府直屬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土地有形市場建設,確保城市總體規劃實施,妥善處理歷史遺留的用地及規劃問題,根據韶關市政府《關于規范市區范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及建設用地規劃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現就規范土地使用權出讓及補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調整和補辦規劃條件及規劃實施監管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土地一級市場公開交易程序,落實凈地出讓制度
(一)申請進入土地一級市場的土地使用權須具備以下條件:
1、已納入年度土地出讓計劃或經縣政府批準出讓;
2、用地手續齊備,包括已依法取得農地轉用、征地批復,征地拆遷補償費用已兌現支付到位,被征地單位及村民群眾無異議;
3、權屬明確,界址清楚,完成土地交付手續。
(二)擬入市的地塊規劃條件的申請原則上由該宗地實際儲備機構負責向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以下簡稱縣住建局)申請,由縣住建局根據城鄉規劃和有關規定確定擬出讓地塊規劃條件。
(三)土地一級市場公開交易程序。
1、宗地實際儲備機構依據土地使用權年度出讓計劃及規劃部門出具的地塊規劃條件,委托中介機構評估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編制交易方案;
2、交易方案經縣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領導小組會議討論、會審簽字后,委托縣國土資源儲備交易中心公開交易;
3、國土資源儲備交易中心組織入市公開交易,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公告期滿10日內與縣國土資源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
4、競得人憑土地出讓合同、成交確認書、招拍掛相關資料及其他批準文件向規劃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憑成交確認書向工商部門申請注冊單項開發公司,向其他相關部門辦理相關批準手續。繳齊土地出讓價款后,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成交確認書、土地出讓合同等向縣國土資源局申請土地登記發證;
5、宗地出讓公告應載明以個人名義競投(拍)土地使用權,可以注冊單項開發公司的名義與國土資源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及申請土地登記發證。
二、擬出讓或劃撥地塊規劃紅線與地塊用地紅線應一致
規劃部門編制地塊規劃、核定地塊規劃條件,應以申請單位提供的并經縣國土資源局核定的用地紅線為底圖,明確規劃地塊開發容積率、規劃許可建筑面積等規劃指標的核算基數。
(一) 縣住建局在出具擬出讓地塊規劃條件時,若規劃用地紅線與土地權屬用地界線不一致,應按規劃要求確定用地紅線,并函告宗地實際儲備機構和縣國土資源局。
(二)因城市規劃要求,所提供地塊代征的道路、廣場、綠化及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原則上由宗地實際儲備機構負責提供,且代征用地部分不納入規劃建設用地及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三)由縣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據地塊規劃條件審定擬入市地塊的規劃建設用地紅線及代征道路、廣場、綠化及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紅線范圍,并函告宗地實際儲備機構及縣國土資源局。
三、進一步規范土地規劃指標的調整變更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經出讓后,任何單位和個人要嚴格按照已批準的規劃條件和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使用土地,未經依法批準,不得擅自調整變更規劃條件。
(二)凡屬于采取招拍掛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確需調整變更規劃指標的,應按以下規定和程序辦理。
1、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調整變更規劃條件:
(1)因城市規劃調整或者修編,造成地塊開發建設條件發生變化的;
(2)因城市基礎設施、公益性公共設施建設需要,導致已出讓地塊位置、范圍及相關開發建設條件發生變化的;
(3)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2、符合以上第(二)條第1點要求的,且調整變更項目屬于經營性用地規劃條件;建設用地性質、用地規模或容積率等強制性規劃指標;公共和市政服務設施建設內容和規模;對相鄰地塊有較大影響的;規劃部門認為其他需提交聯席會議確定的情形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建設單位或個人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變更的理由,提交有相應資質的規劃單位編制的規劃變更設計方案;
(2)召開規劃聯席會議,對規劃指標調整的必要性和規劃方案的合理性進行論證;
(3)規劃變更設計方案公示,如規劃指標調整涉及利害關系人利益的,要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組織聽證;
(4)依法提出規劃指標調整建議并附相關材料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5)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完善規劃審批程序,并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函告縣國土資源局、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監察局、縣財政局、縣公共資產管理中心等相關部門;
(6)建設單位或個人向縣國土資源局申請按變更后的規劃指標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并憑重新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及相關批準文件向縣住建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審批手續。
(7)規劃資料存檔備案。涉及規劃指標調整的相關批準文件、調整理由、調整依據、規劃方案以及專家論證意見、公示(聽證)材料等均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存檔備查。
(三)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調整規劃條件:
1、申請單位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起兩年內未動工建設,或建設規模未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的;
2、已開發完成的建設項目,或已辦理商品房預售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四)因規劃變更調整提高容積率的,原則上應補交土地出讓金。對以招拍掛公開交易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競得人在土地交易期未滿一年提出調整容積率申請并經批準的,按原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樓面地價補交新增加建筑面積的土地出讓金;對以招拍掛公開交易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競得人在土地交易期滿一年后提出調整容積率申請并經批準的,土地出讓金標準按標定地價重新核算,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補交新增加建筑面積的土地出讓金。
(五)政府因城市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需要,占用土地使用權人部分通過招拍掛公開交易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縣政府批準以適當提高容積率作為補償的,增加的建筑面積部分不再補交土地出讓價款。
(六)未經縣住建局依法辦理規劃許可變更的,縣國土資源局不得辦理(因規劃許可變更)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四、對于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以下補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和程序處理:
(一)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屬證明且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按現行《劃撥用地目錄》屬于以劃撥方式供地的國有土地,并取得縣政府相關批準文件和發改部門立項批準文件的,可按相關規定和程序補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集體建設用地參照管理。
(二)屬上款規定情形以外,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屬證明,且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按以下規定要求辦理:
(三)補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按以下規定和程序辦理:
1、由建設單位或土地使用權人向縣住建局提出申請。
2、縣住建局根據相關規定確定規劃條件(規劃條件補辦的規定和程序見下)并函告縣國土資源局,規劃條件同時抄告縣發展和改革局、縣監察局、縣財政局、縣公共資產管理中心等部門。
3、建設單位或土地使用權人根據經批準的規劃條件與縣國土資源局簽訂載明規劃條件的土地出讓合同或補充協議。
4、建設單位或土地使用權人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其它相關文件向縣住建局申請補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縣住建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前,應當根據規定進行公示。
(四)補辦規劃條件,按以下規定和程序辦理:
1、申請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進行規劃條件技術論證,并出具規劃條件技術論證報告。
2、縣住建局對規劃編制單位的規劃條件技術論證報告進行審核,結合有關規劃和實際情況確定規劃條件。但屬于以下情況的,規劃條件由縣住建局提出規劃條件的初步方案,再提交縣規劃聯席會議確定:
(1)規劃許可建筑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
(2)規劃條件的核算標準存在較大爭議的;
(3)對相鄰地塊以及周邊利害關系人利益有較大影響的;
(4)規劃部門認為其它需提交規劃聯席會議確定的情形。
(五)凡土地使用權存在權屬糾紛、債權債務和查封、抵押、凍結等問題的,或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不得補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不符合城市規劃的土地,由土地儲備部門收回儲備,或待城市發展、建設改造需要時再向土地使用權人征購。
五、對于過去無規劃指標的商住用途土地使用權的處理意見
為妥善處理上述問題,本著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維護穩定、防止政府稅費流失的原則,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對取得商住(綜合)用途土地使用權證、無規劃許可手續、且目前尚未建設的國有土地,按本規定第四條程序和要求補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規劃條件。縣國土資源局對超出地塊所在片區規劃平均容積率部分征繳土地出讓金,補交土地出讓金標準詳見《關于明確仁化縣“三舊”改造中涉及協議出讓補繳土地出讓金標準的通知》(仁府[2010]26號)。對原以優惠(減免)地價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縣國土資源局按重新核定的規劃條件征繳土地出讓金。
(二)已取得商住(綜合)用途土地使用權證、無規劃許可手續或規劃許可手續不完善、已經建設或部分建設的國有土地,按以下規定處理:
1、證載用途與實際建設用途一致,地塊內已建設完善好,且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可補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再補交相關土地出讓金。證載用途與實際建設用途一致,部分建設或使用年限內申請改建,可按本規定第四條規定和程序要求補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規劃條件,相關土地出讓金補交按前款規定。
2、證載用途與實際建設用途不符,或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一律不再補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待城市發展、建設改造需要時再向土地使用權人征購。
六、加強對土地使用權出讓以及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工作的監管
縣住建局、國土資源局按照縣政府批準調整規劃條件的決定辦理規劃許可變更及變更或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應及時抄告縣監察局。對政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及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行為,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題詞:城鄉建設 土地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