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府〔2015〕6號
有關鎮人民政府,縣各有關單位:
現將《武(漢)深(圳)高速公路仁化至新豐段建設項目(周田段)征收補償標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仁化縣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日
武(漢)深(圳)高速公路仁化至新豐段建設項目(周田段)征收補償標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0年修訂調整)的通知》(粵國土資利用發[2011]2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標準。本標準適用范圍:武深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周田段)土地征收。
(一)第一條 征收土地補償:
1、水田補償(含利用水田種養的菜地、桑田、果園):每畝補償36352元。
(1)土地補償費:按每畝水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2272元的10倍補償,則水田補償為22720元/畝。
(2)安置補助費:按每畝水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2272元的6倍補償,則征收水田需支付安置補助費為13632元/畝補償。
2、魚塘補償(水田開挖的魚塘):每畝補償40896元。
(1)土地補償費:按每畝水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2272元的12倍補償,則魚塘補償為27264元/畝;
(2)安置補助費:按每畝水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2272元的6倍補償,則征收水田、魚塘需支付安置補助費為13632元/畝。
3、林地(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每畝補償12000元。
4、園地(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每畝補償18000元。
5、建設用地:每畝補償22720元。
6、未利用地:每畝補償6800元。
7、征收河流、河灘地不給予補償。
第二條 搶種的農作物和搶建的附著物(包括通訊、供電設施、水利工程設施以及生產、生活、墳墓等其他建筑物、構建物)一律不予補償。
第三條 青苗、地上附著物按《仁化縣土地征收涉及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仁府[2013]18號)執行。
第四條 涉及房屋及附屬物拆遷的由縣政府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參考評估價進行補償。
附:制定補償標準說明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