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府〔2015〕5號
有關鎮人民政府,縣各有關單位:
現將《武(漢)深(圳)高速公路仁化至新豐段建設
項目(城口段)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仁化縣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日
武(漢)深(圳)高速公路仁化至新豐段建設
項目(城口段)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0年修訂調整)的通知》(粵國土資利用發[2011]2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標準。本標準適用范圍:武深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城口段)土地征收。
第一條 征收土地補償:
1、水田補償(含利用水田種養的菜地、桑田、果園):每畝補償30238元。
(1)土地補償費:按每畝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2326元的8倍補償,則耕地補償為18608元/畝。
(2)安置補助費:按水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2326元的5倍補償,則征收耕地需支付安置補助費為11630元/畝。
2、魚塘補償(水田開挖的魚塘):每畝補償32564元。
(1)土地補償費:土地按每畝水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2326元的9倍補償,則魚塘補償為20934元/畝。
(2)安置補助費:按水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2326元的5倍補償,則征收水田、魚塘需支付安置補助費為11630元/畝。
3、園地(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每畝補償15500元。
4、林地(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每畝補償10000元。
5、未利用地:每畝補償6300元。
6、建設用地:每畝補償18608元
7、征收河流、河灘地不給予補償。
第二條 搶種的農作物和搶建的附著物(包括通訊、供電設施、水利工程設施以及生產、生活、墳墓等其他建筑物、構建物)一律不予補償。
第三條 青苗、地上附著物按《仁化縣土地征收涉及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仁府[2013]18號)和(仁府復[2014]14號)執行。
第四條 涉及房屋及附屬物拆遷的由縣政府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參考評估價進行補償。
附:制定補償標準依據說明: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