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府〔2014〕39號
仁化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仁化縣省級現代農業示范區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丹霞街道辦事處,縣府直屬有關單位,市垂直管理有關單位:
《仁化縣省級現代農業示范區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業經2014年12月9日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仁化縣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2日
仁化縣省級現代農業示范區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仁化縣省級現代農業示范區項目及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廣東省省級現代農業示范區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粵財農[2014]58號)、《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粵府〔2013〕125號)等有關規定及省委、省政府關于建設現代農業強省的部署,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省級現代農業示范區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安排用于示范區項目建設的補助資金、項目所在地級以上市和項目縣財政專項配套資金、項目建設主體自籌資金以及貸款資金。財政資金是指省財政補助資金和市、縣財政專項自籌資金。
第三條 建設目標。2013年啟動,2014年正式開展建設,通過專項資金重點扶持開展園區建設示范、標準農田示范、設施農業示范、生態農田示范、健康養殖示范、安全體系示范、休閑農業示范、科技體系示范、培育主體示范和農村改革示范,使之成為全省區域現代農業的樣板區、現代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的展示區、農業功能擴展的先行區、現代農業裝備推廣應用的示范基地、新型農民的培訓基地、農村改革的實驗區、新農村建設的示范區,示范帶動我縣現代農業發展。其中,2013年主要開展總體規劃、制度設計、項目遴選以及具體規劃與實施方案的制定等基礎工作,2014—2016年為具體實施階段。
第四條 示范區項目建設的責任制度
(一)縣政府為示范區項目建設責任主體,對示范區項目建設工作負總責。
(二)縣農業局、財政局為示范區項目實施主體,負責示范區項目的規劃與實施,并統籌發動和組織農業企事業單位、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種養大戶以及社會經濟組織等參與示范區項目建設;負責對項目資金預算和使用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三)項目承擔單位為示范區項目建設主體,負責按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實事求是進行項目申報,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實施方案組織項目的實施,確保按期按質完成項目建設任務,并按有關規定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提供報賬憑證及佐證材料,確保報賬憑證真實、完整,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示范區資金管理,按照省財政廳、農業廳制定的《廣東省省級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粵財農[2014]58號)的規定執行。縣財政局、農業局組織示范區項目的申報和審批、資金撥付與管理。
第二章 建設內容
第六條 按照省《辦法》和我縣現代農業示范區規劃,重點建設十大示范:
(一)園區建設示范。根據我縣的農業資源稟賦和區域產業優勢,規劃建設核心區、功能區、輻射區,至少建設1個核心區、若干個不同產業、各具特色的功能區和全區域范圍的輻射帶動區域。
(二)標準農田示范。圍繞我縣種植業主導產業,結合高標準農田基本建設規劃,整村整區域推進現代標準農田建設。重點建設田間排灌渠道工程、田間機械作業路網工程、項目區內必要的小陂頭建設與維修、小型配套引水渠工程、田塊平整及規格化工程。
(三)農業裝備示范。創新農機社會化服務形式,推進農業機械化,重點推進水稻生產全程機械化,推進大宗、優勢農產品生產和加工的關鍵環節機械化,使畜牧、水產規模健康養殖機械化、設施農業、農產品精深加工機械化水平有明顯提高。水稻耕種收綜合機械化水平達80%以上。重點突破水稻育插秧機械化和稻谷烘干機械化兩個薄弱環節。3年內建立30個整村推進的機械化育插秧示范村,新增插秧機100臺以上,建立工廠化育秧中心1-2個,機插率達到30%以上,建設稻谷烘干中心2-3個。
(四)生態農田示范。加強耕地質量建設,不斷提高地力水平,增施有機肥、改良土壤,應用測土配方施肥、肥水灌溉一體化等先進適用技術。經過3年的實施,項目區耕地地力平均提高0.5個等級(即糧食綜合生產能力提高50公斤/畝),節約肥料10-20%,配方肥施實現示范區全覆蓋,加快秸稈等有機肥資源轉化利用。大力推進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示范區綠色防控覆蓋率達到50%以上,產地檢疫率和重大疫情處置率達到80%以上,減少化肥農藥使用30%以上。大力推進秸稈還田,減少農業面源污染,改善農田生態環境。
(五)健康環保養殖示范。示范區內大型養殖場沼氣項目全覆蓋,大力推進生態循環健康養殖技術,不斷探索健康養殖新模式。加大傳統特色種畜禽的保護和開發力度。大力推進優質特色高效畜牧產業發展。加強示范區動物防疫體系及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建設,建設一個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所(含鄉鎮動物衛生監督所)、動物疫病防控中心,配置必要的人員、辦公場所、設備和檢驗儀器。
(六)安全體系示范。加大農產品質量安全體系建設,縣、鎮(街道)設置專門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檢測機構,落實編制、人員和經費,配套相應的檢驗檢測設備;農產品經營100%實行農業標準服務性生產,100%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制度,100%開展農產品自檢,銷售農產品100%附加標識,農產品檢驗合格率達96%以上,基本實現農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加大“菜籃子”基地建設,3年內每個現代農業示范區建立10個以上“菜籃子”基地、20個農業生產監測工作站、1個農產品加工物流中心。
(七)休閑農業示范。主要突出嶺南農業和山水特色,引入文化、創意、旅游元素,積極拓展農業的生態保護、休閑觀光、文化傳承等新型功能,開拓農業的多樣功能,打造成為具有嶺南特色的休閑農業示范園區。
(八)科技體系示范。建設新品種、新技術和技術集成的試驗、展示基地。加強農業技術推廣人員配備和服務設施建設,全面提升農業公共服務能力。成立農業科技推廣專家組,為示范區農業提供產前產中產后的科技服務。開展農民科技培訓,提升農民綜合素質,扶持發展各類專業化服務組織,推進病蟲害統防統治、良種統供、肥料統配統施以及機械化作業,大力提升農業科技的專業化、社會化服務水平。充分發揮示范區的技術集成、設施裝備先進、組織管理高效的優勢,使其成為農民及市場主體的實訓基地。農業科技貢獻率比2012年提高5個百分點,農業良種良法覆蓋率達97%以上。
(九)培育主體示范。著力培育種養大戶、家庭農場、農民(農機)合作社和農業龍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示范區合作社統一銷售農產品總量(額)占全區的60%以上;實行產銷對接的合作社占全區的70%以上;合作社到城市社區開設直銷店(點)的數量和銷售量(額)處于全省領先水平。示范區合作社成員普遍比生產經營同類農產品農民增收25%以上。
(十)農村改革和新農村建設示范。加快農村土地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力爭示范區用一年時間全面完成農村土地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加快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服務平臺建設,穩步推進農村土地向現代農業經營主體流轉,實現適度規模經營。結合名村、示范村建設,積極開展“一事一議”示范創建活動,加快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不斷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建設一批美麗鄉村。加快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交易平臺建設,凡達到一定數額或涉及重大利益的農村集體資產全部納入交易平臺管理。
第三章 實施與管理
第七條 縣政府負責示范區建設的組織實施。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規劃管理,細化實施方案,健全管理制度,嚴格管理程序,建立合力推進示范區建設的工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由縣政府主要負責人牽頭,組建由縣農業局、財政局等部門負責人組成的現代農業示范區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示范區建設的組織實施和協調工作,保障項目縣財政專項自籌資金足額及時落實到位。國家現代農業示范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示范區管委會)要明確各部門職責、落實責任和制定相關督導制度。
(二)強化規劃管理。結合實際確定示范區建設的發展定位、產業布局、發展模式、實施方式、重點項目、組織措施等,編制和完善示范區建設總體規劃,組織評估論證,報省農業廳、財政廳審定后,以縣政府名義頒布實施。
(三)細化實施方案。根據《示范區建設總體規劃》制定年度實施方案和重點項目投入計劃,細化量化各項目建設內容績效目標,經市農業、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審核,正式批復同意后組織實施。
(四)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項目評估立項、招投標與監理、資金監督、質量與進度督查、竣工驗收、材料檔案管理制度,其中農業基礎設施工程按照招投標制度實施,其他工程建設可以邀標或實行政府采購。
(五)嚴格管理程序。在組織項目實施期間,涉及重大項目、重大事項,如建設地點、承擔單位、建設內容有重大變更;項目資金增減幅度超過項目合同書所確定金額的50%;建設進度推遲半年以上或項目取消,示范區管委會須報縣政府批準。納入縣實施方案的項目承擔方須與示范區管委會簽訂項目建設合同書。對項目下達后不按合同實施或無故未能按照年度計劃完成示范區建設任務的,將給予通報亮牌,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示范區項目資格。
縣農業局、財政局、示范區管委會負責示范區建設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八條 農業行政事業單位、農業企業、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等經營實體是具體項目建設單位。農業行政事業單位主要承擔公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建設,農業企業主要承擔產業發展項目和社會化服務項目建設。
縣農業局、財政局、示范區管委會每年按示范區規劃和示范區建設進展情況提出當年建設的重點任務,并安排農業行政事業單位承擔建設任務,組織農業企業、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有針對性的申報具體建設項目。
縣農業局、財政局、示范區管委會組織選定專家評審委員會,按照《廣東省省級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八條組織申報、評審、公示和上報審批。評審委員會原則上由7名人員組成:縣財政局、農業局、發改局、示范區管委會相關專職業務人員各1名,種植業、養殖業、農機各1名專業技術人員。
農業企業、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等經營實體須按照縣農業、財政部門提出的年度工作意見,結合自身發展實際編制可行的年度項目申報材料,報縣農業、財政、示范區管委會組織審查。納入年度項目必須符合在仁化注冊、項目在仁化境內實施的基本要求,凡列入年度實施方案的項目,農業企業、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等經營實體必須按實施方案實施建設。凡項目變更、推遲或無法按計劃實施的,必須上報縣示范區管委會,由示范區管委會協調縣農業局、財政局上報省農業廳、財政廳審批。對項目下達后不按合同實施或無故未能按照年度計劃完成項目建設任務的,將取消其示范區項目和資金補助資格,情節嚴重的可取消下年度項目申報資格。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九條 從2013年起至2015年,省每年安排財政補助資金3000萬元用于示范區建設,市、縣政府落實1500萬元財政配套資金,資金由縣統籌安排使用,并按省的規定,及時撥付。
第十條 示范區項目財政資金主要扶持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公共基礎設施。重點是核心區和功能區建設農田基礎設施、農業科技研發應用設施設備、培訓展示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
二是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重點是農業先進技術、品種與設施設備(機械)的引進、集成、培訓、示范;農業生產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和防控;社會化服務組織培訓;農村綜合改革服務平臺;農村信息化服務平臺。
三是扶持主導產業擴容提質。重點是能顯著帶動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農業產業化擴容提質項目補助,包括優質特色農產品生產經營、農產品精深加工、農產品流通和貿易、對外農業合作合資項目補助。
省財政補助資金重點扶持產業發展,主要以“政銀保”“投貸補”等形式撬動工商資本、社會資金投入示范區建設。地方財政專項自籌資金主要用于公共基礎設施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省財政補助資金、市、縣財政專項自籌資金在年度實施方案中明確資金分配和使用計劃。
生產經營單位已申報或正在實施的財政資金或財政資金補助項目,由專家評審委員會會同縣財政局視資金或補助資金的項目類別進行區分,根據不同情況確定是否納入示范區專項資金補助或是否給予適當資金補充。
第十一條 縣財政、農業局及項目實施單位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專帳核算、專款專用、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方法,嚴格按照批準的使用范圍及開支標準安排使用資金,采取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嚴格執行財政資金使用票據銷賬制度,嚴禁用“白頭單”入賬或套取現金。
第十二條 省、市、縣財政資金主要以補助、貸款貼息為主要方式報賬。行政事業單位承擔的項目和經營實體承擔的補助項目按相關規定實行財政報賬。參照省農業廳、省財政廳印發的《關于印發省級現代農業經營主體培育建設項目申報指南的通知》(粵農計〔2014〕25號)有關要求,制訂《仁化縣省級現代農業示范區建設貸款貼息方案》,對企業貸款100萬元以上、合作社貸款50萬元以上、家庭農場貸款30萬元以上建設的所有符合十個示范內容的項目進行貼息。納入補助的項目建設內容不再計算貼息。
第十三條 財政報賬按《廣東省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報賬制實施辦法》(粵財農[2005]117號)及《關于印發〈韶關市財政支農專項資金報賬制實施細則〉》(韶財農[2005]133號)執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績效考核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定期向示范區管委會報告項目建設進展、投資和資金使用情況,項目變更必須報示范區管委會,未經同意不得變更。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承擔項目資格和相關補助:
(一)擅自改變建設內容,以及改變土地用途性質、侵占基本農田,違反國家、省土地利用政策,影響示范區土地、糧食生產等指標考核的;
(二)侵占農民權益,損害農民利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發生重大生產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不按國家和地方規定為職工購買社保,違反薪酬制度和拖欠工人工資的農業企業;
(四)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
第十六條 縣財政局、農業局、示范區管委會負責專項資金使用及項目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資金監管體系,定期對項目實施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組織進行整改,確保專款專用。同時,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稽查等工作。示范區建設相關成員單位也應履行業務主管部門責任,密切配合。
第十七條 縣財政局、農業局、示范區管委會和項目承擔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八條 縣財政局、農業局、示范區管委會將按照評價結果和上級考評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及其他農業專項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其中,2013年—2015年實施的省級現代農業示范區建設項目,對通過年度考核評價的經營實體,且有條件并愿意繼續承擔示范區規劃項目的,可優先安排下一年度項目資金;未能按期完成建設任務、考核評價較差的項目,不予安排下一年度項目。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騙取、套取或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對負責專項資金管理的業務主管部門領導、內設部門領導、經辦人員,以及其他部門、中介機構有關人員和評審專家在專項資金分配、審批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承擔連帶責任,并按照相應法律法規處理;承擔連帶責任按照相應法律法規處理;申報單位、組織或個人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相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追回財政專項資金,3年內停止申報專項資金資格,并向社會公開其不守信用的信息。涉嫌犯罪的責任人員,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各相關部門、單位及人員必須各司其職、各盡所責,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影響示范區項目實施或財政資金流失等后果的,將追究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責任;對騙取、截留、擠占和挪用示范區項目資金的,將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法紀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示范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縣委辦,縣人大辦,縣政協辦,縣紀委辦。
仁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2月1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