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優撫安置規定》(韶府規審〔2018〕7號)
韶關市人民政府文件
韶府規〔2018〕7號
《韶關市優撫安置規定》(韶府規審〔2018〕7號)已經2018年7月4日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屆4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關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9日
韶關市優撫安置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廣大適齡青年應征入伍,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廣東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履行優撫安置的職責和義務,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撫安置工作的領導,把優撫安置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優撫安置工作所需的經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優撫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優撫安置的有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負責落實優撫安置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優 撫
第五條 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實行城鄉統一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當地統計部門發布的統計數據為準)70%的標準發放,直至本人退伍、轉為士官或提拔為部隊干部。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人員)的,服現役期間,其家屬繼續享受該單位職工家屬的有關福利待遇。
第六條 義務兵服役期間個人獲得榮譽稱號、立功或者優秀士兵的,其家庭在享受當年優待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優待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當年優待金的200%;
(二)獲得軍隊戰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當年優待金的150%;
(三)榮立一等功的,增發當年優待金的100%;
(四)榮立二等功的,增發當年優待金的80%;
(五)榮立三等功的,增發當年優待金的50%;
(六)獲得優秀士兵的,增發當年優待金的30%。
年內多次獲得榮譽稱號、立功或者優秀士兵的義務兵,按其當年所獲得的最高等級獎勵的一次性增發優待金比例,增發一次性優待金。
第七條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應當保留;服現役期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合同的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免除其他負擔。
第八條 對到新疆、西藏等軍隊確定的高原、邊遠、艱苦地區服役的義務兵,除享受當年正常的優待金外,由市統一按應征地當年家庭優待金標準的1倍增發。
第九條 對從韶關本市應征入伍的義務兵大學生(含大學畢業生、在校生、新生)、直招士官發放“大學生入伍一次性獎勵金”,標準為大學畢業生5000元/人,大學在校生4000元/人,大學新生3500元/人,由市統一發放。
第十條 凡在校(韶關學院、廣東松山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入伍,學校均保留學籍到退役后兩年內,復學后經學校同意,并履行相關程序后,可轉入本校其它專業學習。
第十一條 正常退役的在校(韶關學院、廣東松山職業技術學院)大學生復學后,由市按每人每年2000元發給學習生活費補貼至畢業,服役期間立功受獎的,按下列標準增發補貼:
(一)獲得優秀士兵的,每人每年增發500元;
(二)榮立三等功的,每人每年增發800元;
(三)榮立二等功的,每人每年增發1000元;
(四)榮立一等功的,每人每年增發2000元;
(五)獲得榮譽稱號的,每人每年增發3000元。
第十二條 在校大學生入伍的其他優撫條款,按上級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優待金由義務兵入伍時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放。在校大學生應征入伍的義務兵,其家庭優待金由批準入伍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放。其他在非戶籍所在地入伍的義務兵,其家庭優待金由征集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放。
第十四條 服滿義務兵役期的義務兵,其家庭優待金按照義務兵服役期限2年發給。提前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從批準入伍之日起服役時間不滿6個月(含6個月)的,其家庭優待金按照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2個月的,按照12個月計算。
第十五條 義務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家庭不再享受優待金。
(一)義務兵服役期滿退出現役或者被選取為士官、被提拔為軍隊干部的;
(二)士兵從部隊考入軍校后,超出義務兵服現役期限的。
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事院校學員和軍隊文體類專業人員的,其家庭不享受優待金。
第十六條 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應直接支付到義務兵家庭或個人賬戶。
第三章 安 置
第十七條 士兵退出現役后,由原征集的縣(市、區)政府負責接收,并在規定的時限內給予安置。
第十八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九條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12年(含)以上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士兵;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五)其他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時自愿選擇自主就業的,適用《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二十條 落實退役士兵的安置補助政策:
(一)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當地上年度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發放一次性補助金,其中發放標準低于25000元的,按照25000元標準發放。退役士官從服役滿義務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在義務兵基礎上按省政府年度安置文件規定的標準增發。
(二)自主就業的直招士官退役后按照入伍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在義務兵基礎上按省政府年度安置文件規定的標準增發。
(三)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自愿選擇自謀職業發放一次性補助金的標準為:義務兵、初級士官按戶籍所在地上年度在崗職工人均工資收入的150%發放;中級士官按戶籍所在地上年度在崗職工人均工資收入的200%發放。初級士官和中級士官除按以上基數發給自謀職業一次性補助金外,從服滿義務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人均1個月工資收入的標準增加補助。服役期間立功受獎的,參照本規定第六條的標準增發補助。
第二十一條 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專項招錄招聘的職位設置指標,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關于做好我省退役大學生士兵招錄招聘工作的通知》(粵人社發〔2017〕2號)和省退役大學生士兵參加公務員和事業單位招錄招聘工作具體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結合退役當年我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按照《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總參謀部等部門關于深入貫徹<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扎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78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繼續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6號)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在戶口所在地享受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個體經營、稅收、創業擔保貸款、戶籍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對服役期滿正常退役,符合我省安置政策,能參加正常培訓退役2年內的退役士兵,可免費自主選擇報讀兩年中等職業(或技能)教育培訓。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關解讀:《韶關市優撫安置規定》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