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化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仁府規審〔2017〕4號)已經2017年10月19日仁化縣人民政府十五屆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仁化縣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日
仁化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統一我縣轄區內征地補償標準,維護被征地集體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及政府儲備用地征收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關于印發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6年修訂調整)的通知》等規定,參照市、相鄰縣及我縣已實施的補償標準并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轄區范圍內建設項目及政府儲備用地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屬物及青苗補償標準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 土地補償及安置補助標準
第三條 征收集體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八類區(丹霞街道辦)
(一)耕地(含利用水田種植的菜地、桑田、果園)補償51678元/畝。
其中:1、土地補償費:23490元/畝;
2、安置補助費:28188元/畝。
(二)魚塘(含水田開挖的魚塘)補償56376元/畝。
其中:1、土地補償費:28188元/畝;
2、安置補助費:28188元/畝。
(三)園地(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補償29334元/畝。
(四)林地(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補償13800元/畝。
(五)集體建設用地補償23490元/畝(參照鄰近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
(六)未利用地補償11734元/畝。
二、九類區(周田鎮、大橋鎮、董塘鎮、長江鎮)
(一)耕地(含利用水田種植的菜地、桑田、果園)補償38704元/畝。
其中:1、土地補償費:24190元/畝。
2、安置補助費:14514元/畝。
(二)魚塘(含水田開挖的魚塘)補償43542元/畝。
其中:1、土地補償費:29028元/畝。
2、安置補助費:14514元/畝。
(三)園地(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補償27000元/畝。
(四)林地(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補償12000元/畝。
(五)集體建設用地補償24190元/畝(參照鄰近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
(六)未利用地補償10800元/畝。
三、十類區(黃坑鎮、石塘鎮、城口鎮、聞韶鎮、扶溪鎮、紅山鎮)
(一)耕地(含利用水田種植的菜地、桑田、果園)補償31334元/畝。
其中:1、土地補償費:19704元/畝;
2、安置補助費:11630元/畝。
(二)魚塘(含水田開挖的魚塘)補償32564元/畝。
其中:1、土地補償費:20934元/畝;
2、安置補助費:11630元/畝。
(三)園地(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補償24134元/畝。
(四)林地(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補償10500元/畝。
(五)集體建設用地補償19704元/畝(參照鄰近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
(六)未利用地補償9667元/畝。
第三章 青苗、地上附著物及構筑物補償標準
第四條 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一、果樹青苗補償(成片種植按實際種植情況清點,但超過規定種植密度的果樹按零星種植果苗標準補償。各種果樹種植密度詳見附表)
(一)柑桔、李、棗、桃、龍眼、板栗、枇杷、石榴、沙梨、青梅、楊桃、柿子、油茶、木爪、火龍果補償:
1、大(主直徑4厘米以上,且冠幅1.5米以上)按300元/棵計;
2、中(主直徑2厘米以上,且冠幅0.9米以上)按200元/棵計;
3、小(主直徑1厘米以上,且冠幅0.5米以上)按60元/棵計;
4、零星種植果苗:按8元/棵計;
(二)葡萄:
1、大(主直徑4厘米以上,且冠幅1.5米以上)按250元/棵計。
2、中(主直徑2厘米以上,且冠幅0.9米以上)按150元/棵計。
3、小(主直徑1厘米以上,且冠幅0. 5米以上)按50元/棵計。
4、零星種植果苗:按8元/棵計;
5、葡萄園棚架:水管架設的按2000元/畝補償,鐵線架設的按1500元/畝補償,竹片架設的按600元/畝補償。
(三)沙田柚:
1、大(主直徑5厘米以上,且冠幅1.5米以上)按450元/棵計。
2、中(主直徑3厘米以上,且冠幅0.9米以上)按300元/棵計。
3、小(主直徑1厘米以上,且冠幅0. 5米以上)按80元/棵計。
4、零星種植果苗:按8元/棵計;
(四)以上果樹苗圃補償
1、大果苗(未掛果、高度≧1.3米、平均密度≧500棵)按4000元/畝補償;
2、小果苗(未掛果、0.5米≦高度≧1.3米平均密度≧1000棵)按3000元/畝補償;
3、幼苗(未掛果高度≦0.5平均密度≧1500棵)按2000元/畝補償;
(五)蕉:
1、大(主直徑10厘米以上,且冠幅1.5米以上)按30元/棵計。
2、中(主直徑5厘米以上,且冠幅0.9米以上)按20元/棵計。
3、小(主直徑2厘米以上,且冠幅0. 5米以上)按7元/棵計。
4、蕉苗圃(平均密度≧200棵/畝)按1500元/畝補償。
二、其它青苗補償
(一)單竹、篙竹、黃竹(高度4.0米以上)連片種植按11000元/畝補償,散種按每條補償4.0元,未成林竹(高度4.0米以下)按減半計算。當年種小竹每叢補償10元。苗圃按3200元/畝補償。
(二)甜竹:
1、大(主直徑5厘米以上)每叢補償100元。
2、中(主直徑3厘米以上)每叢補償60元。
3、小(主直徑2厘米以上)每叢補償20元。
4、甜竹苗圃按3000元/畝。
(三)苗竹:(高度4.0以上)每條補償6元,未成林竹(高度4.0米以下)按減半計算。當年種小竹每叢補償10元。苗圃按3200元/畝補償。
(四)按季節收成的青苗補償:水稻、棉花按每造1200元/畝補償;桑田:水田種植按3000元/畝補償、在其它地類種植的按2000元/畝補償;西瓜、玉米、水瓜、草莓、香瓜按4000元/畝補償;花生、辣椒按2000元/畝補償;黃煙按收成初期1600元/畝、中期1200元/畝、后期800 元/畝補償。
(五)蔬菜、番薯、木薯、黃豆、芋、象草、茄子、絲瓜等按1000元/畝補償;姜、蔥、蒜按1500元/畝補償。
(六)淮山(以行計)每米補償10元。
(七)魚塘(水田)補償1500 元/畝;山塘補償1000元/畝;魚苗塘補償2000元/畝。
(八)林木補償費
1、自然林:成熟林補償900元/畝;中齡林補償800 元/畝;幼齡林補償600元/畝;
2、人工林:成熟林(10年以上)補償2500元/畝;中齡林(5-9年)補償2300 元/畝;幼齡林(1-4年)補償1750元/畝;
3、林木苗圃按2000元/畝補償。
(九)桉樹:大(直徑8厘米以上)補償1800元/畝;中(直徑5厘米以上)補償1500元/畝;小(直徑5厘米以下)補償1200元/畝;苗圃補償2000元/畝。
(十)零星種植樹木(以棵計):直徑10厘米以上的補償60元/棵;直徑5厘米以上的補償40元/棵;直徑5厘米以下的補償15元/棵。
(十一)茶葉:
1、大(主直徑5厘米以上,且冠幅1米以上)按80元/棵計;
2、中(主直徑3厘米以上,且冠幅0.6米以上)按50元/棵計;
3、小(主直徑1厘米以上,且冠幅0.3米以上)按20元/棵計;
4、茶苗:按5元/棵計;
(十一)其它不在此方案列表的青苗補償參考相似類別適當補償。
序號 | 項目名稱 | 單位 | 規格 | 遷移單價 |
1 | 喬木遷移(截干起挖)(直立主干、且高達4米以上的木本植物) | 棵 | 胸徑4~6cm | 100元 |
胸徑7~10cm | 160元 | |||
胸徑11-15cm | 370元 | |||
胸徑16-20cm | 625元 | |||
胸徑21-25cm | 850元 | |||
胸徑26-30cm | 1150元 | |||
胸徑31cm以上 | 1525元 | |||
2 | 灌木遷移(截干起挖)(沒有明顯的主干、呈叢生狀態的木本植物) | 棵 | 冠幅40cm | 18元 |
冠幅60cm | 25元 | |||
冠幅80cm | 40元 | |||
冠幅100cm | 65元 | |||
冠幅120cm | 85元 | |||
冠幅150cm | 130元 | |||
冠幅180cm | 175元 | |||
冠幅200cm | 190元 |
第五條 對以上一、二、三項中尚未包括的附著物、構筑物參照類似的種類標準給予補償;對個別特殊的附著物、構筑物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確定補償標準或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后協商確定。三、花圃、苗木場搬遷補償費用標準
第四章 墳墓遷移補償標準
第六條 墳墓及其他附屬設施遷移費用按下列標準執行:
序號 | 項目名稱 | 單位 | 規格 | 補償標準 |
1 | 祖墳(村莊里大家族的共同祖先,六代或100年以上) | 座 | 單人墓>4㎡,雙人合葬墓>6㎡ | 5000元/座 |
單人墓≤4㎡,雙人合葬墓≤6㎡ | 4000元/座 | |||
2 | 瓷片墳、磚墳(包括遺體墳或骨灰墳) | 座 | 雙人、多人合葬墓 | 3000元/座 |
單人墓 | 2500元/座 | |||
3 | 土墳 | 座 | 1500元/座 | |
4 | 骨壇 | 穴 | 600元/座 | |
5 | 印子墳 | 個 | 100元/個 | |
6 | 單碑墓(只單獨立了碑或其他標識,而沒有墳頭的墓) | 穴 | 磚石碑 | 500元/座 |
非磚石標識 | 300元/座 |
第五章 其它
第七條 經批準依法收回的國有農場、林場等農用地,其補償、安置補助標準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有合法手續的砂石場、預制場、磚場、養殖場等企業的搬遷及補償補助費用由有資質的單位評估后,協商確定。
第九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各種插種、搶種、搶建的青苗和附著物、建筑物、構筑物等一律不予補償。
第十條 被征收并落實補償的青苗、附著物等,在規定期限內由所有權人自行清理和搬離(不得索取清理、搬遷等其它費用),材料歸其所有;逾期不清理或搬離,由征收單位組織清理,材料歸征收單位所有。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規定施行前已開展的具體建設項目或政府儲備用地征收工作并發布征地拆遷方案的,按原方案執行。
附表
征收經濟林果補償標準以及種植密度表 | |||||
名稱 | 成品(元/株) | 普通種植密度 | 備注 | ||
大 | 中 | 小 | 密度(株/畝) | ||
沙田柚 | 450 | 300 | 80 | 55 | |
柑桔 | 300 | 200 | 60 | 85 | |
葡萄 | 250 | 150 | 50 | 100 | |
板栗 | 300 | 200 | 60 | 50 | |
火龍果 | 300 | 200 | 60 | 80 | |
油茶 | 300 | 200 | 60 | 55 | |
青梅 | 300 | 200 | 60 | 55 | |
龍眼 | 300 | 200 | 60 | 55 | |
桃樹 | 300 | 200 | 60 | 55 | |
李樹 | 300 | 200 | 60 | 55 | |
枇杷 | 300 | 200 | 60 | 55 | |
楊桃 | 300 | 200 | 60 | 55 | |
紅棗 | 300 | 200 | 60 | 55 | |
石榴 | 300 | 200 | 60 | 55 | |
沙梨 | 300 | 200 | 60 | 55 | |
柿子 | 300 | 200 | 60 | 55 | |
蕉 | 30 | 20 | 7 | 100 | |
茶葉 | 80 | 50 | 20 | 500 | 單行種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