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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仁化縣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辦法

        發布日期:2017-03-03 10:28:59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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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鼓勵和表彰對仁化縣經濟、科技、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社會公益慈善事業、對外友好關系等作出重大貢獻的國外華僑、華人、港澳臺同胞、國內外人士,促進我縣對外交往和經濟發展,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擁護中國統一大業,履歷清楚,對仁化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國外華僑、華人、港澳臺同胞、國內外人士,經本人同意,可授予仁化縣榮譽市民稱號。
        (一)熱心仁化縣科技、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社會公益慈善事業、對外友好關系,并作出重大貢獻,或者捐資額或物資等額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者;
        (二)積極支持和參與仁化經濟建設,實際投資項目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產生良好經濟效益者;
        (三)在縣人大、政協任職,并對仁化縣的建設有特殊貢獻者(指所提建議或意見被接納,對仁化各項社會事業有重大促進作用;在境外穿針引線,為我縣引進重要技術、人才或數額較大的資金設備);
        (四)關心仁化經濟建設,在境外積極宣傳仁化,為仁化推銷產品、開拓海外市場,增加產品出口創匯,成績突出者。  
        第三條 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由推薦單位填寫《仁化縣榮譽市民推薦書》;
        (二)采取分類歸口申報:屬政協委員者由縣政協辦公室負責申報;屬臺灣同胞者由縣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負責申報;屬來韶投資置業者由縣經信局負責申報;屬為仁化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公益慈善事業、對外友好關系作出貢獻者,分別由縣科技局、縣教育局、縣文廣新局、縣衛計局、縣體育局、縣民政局、縣外事僑務局負責申報;

        (三)由申報單位或部門提出申報意見,送縣外事僑務局進行初審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核,再由縣人民政府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四條 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每兩年舉行一次,被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人士,由縣人民政府舉行授予榮譽市民稱號儀式,頒發證書、榮譽證,同時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公開宣傳,予以表彰。
        第五條 榮譽市民證書、榮譽證由縣人民政府授權縣外事僑務局統一制作。
        第六條 仁化縣榮譽市民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舉辦單位邀請參加本縣舉辦的重大慶典活動,享受貴賓禮遇; 
        (二)在仁化投資辦企業、興辦公益事業、自置物業時,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安排,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三)本人可以免費游覽仁化縣境內(含丹霞山)的旅游景區景點;

        (四)參加縣外事僑務局組織的榮譽市民有關活動;
        (五)凡被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者,可由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分別授予(或聘任)為榮譽顧問、榮譽校長、榮譽院長、榮譽所長、榮譽會長等榮譽稱號,并可參加相應的活動;

        (六)被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者,個人事跡可載入當年的仁化年鑒。

        第七條 榮譽市民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榮譽市民資格。
        (一)違法亂紀,被司法機關拘捕、判刑的;

        (二)偷逃稅款的;
        (三)違反社會公德、引起嚴重后果,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八條  取消榮譽市民資格的報批程序。

        (一)由原申報單位提出處理意見;

        (二)由縣外事僑務局核實調查;
        (三)報縣人民政府核準;
        (四)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九條 本辦法由縣外事僑務局負責實施,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十條  本辦法在仁化縣轄區范圍內適用,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4年4月23日仁化縣人民政府印發的《仁化縣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暫行辦法》(仁府〔2014〕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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