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我縣房地產管理市場,進一步提高房地產管理水平與質量,統一我縣各住宅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屆滿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維修資金的繳存和監管,更好的服務于廣大群眾,解除業主在建筑保修期滿后的擔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位令第16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了《仁化縣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經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現對《仁化縣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進行掛網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
征求意見期限:二十個工作日
聯系人:曾冠謙 聯系電話:6283921
傳真:6359771 聯系郵箱:rhxjsjrmg@163.com
仁化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2017年11月7日
仁化縣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意見
(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維護業主共同利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04號令)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165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范圍
自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實施之日起開發建設的擁有兩個以上房屋所有權人的住宅物業,包括住宅小區(含組團)和單幢住宅樓、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原則上均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在本《意見》下發之日起辦理預售許可的商品房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二、專項維修資金繳存的比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首期繳納比例,按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繳納。
㈠ 低層(未配備電梯)住宅商品房工程造價1300元/m2::購房人按購房建筑面積每平方米65元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㈡ 小高層及高層(配備電梯)住宅商品房工程造價1400元/m2::購房人按購房建筑面積每平方米70元繳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㈢小區內商鋪、車庫等非住宅類;別墅房;按其所屬建筑類別(步梯房、電梯房)執行。
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年度住宅建筑工程成本市場平均參考價格適時調整住宅建筑工程造價,并重新核定每平方米繳存標準。
三、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管及管理模式
㈠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籌集、使用的監督管理,監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完整收繳和安全使用。
㈡ 為確保專項維修資金的收繳和有效監督使用,由業主在購房時與建設主管部門、開戶銀行簽訂專項維修資金委托監管協議。根據業主委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建設主管部門名義設立專用帳戶,并按照小區名稱、房屋幢號、房號分別生成項目代號和分戶代號,實行帳戶分級管理,實現維修資金的“統一繳存、專戶存儲、業主決策、專款專用、統籌監管”的管理模式。
四、維修資金的繳存程序
㈠ 項目代號及分戶代號的申請。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應當向建設主管部門提交《樓盤基本情況表》及電子表格軟盤,申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項目代號及分戶代號。
㈡ 繳存。購房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購銷合同時,同時簽訂委托監管協議,并持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據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款通知書》和《購房合同》、本人身份證到委托銀行各營業網點辦理繳存手續。
㈢ 備案。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商品房購銷合同網簽備案時,須同時向縣房產交易登記部門提交《繳款通知書》副聯及個人繳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銀行憑證。
五、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專項維修資金是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屆滿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資金。其使用按如下程序申請:
㈠ 在成立業主委員會之前,住宅保修期屆滿后使用維修資金的,由物業管理企業或業主代表提出使用方案,經維修范圍三分之二業主審核后,填寫《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住戶明細表》及電子表格軟盤和維修單位的《維修項目工程結算表》,送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后,通知銀行付款,銀行憑備案手續劃轉專項維修資金。
㈡ 成立業主委員會之后,住宅保修期屆滿后使用維修資金的,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使用方案,報業主委員會批準后(業主委員會須征求維修范圍內三分之二業主同意),填寫《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住戶明細表》及維修單位的《維修項目工程結算表》,送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后,通知銀行付款,銀行憑備案手續劃轉專項維修資金。
㈢ 業主對維修項目工程結算金額有異議的,可由維修范圍內業主委托中介造價服務機構對維修項目、費用進行審核,結算原則上以審核結果為準,委托費由維修范圍內業主共同承擔。
六、原繳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及未繳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項目實行追繳的有關問題
㈠ 原已向業主收繳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包括已設立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帳戶),須將已收情況匯總及已收專項維修資金業主明細列表,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并與委托開戶銀行同時完成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項目代號及分戶代號設立和辦理專項維修資金的劃轉手續。
㈡ 原已收繳住宅管理維修資金,未配合移交的和不及時辦理維修資金劃轉手續的企業,視為挪用專項維修資金,將依據《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㈢ 在本《意見》實施前,已經出售的商品房住宅,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委員會應加強對業主的宣傳工作,鼓勵業主補繳專項維修資金。對未補繳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其維修費用由列支范圍的全體業主共同分攤。
七、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建設主管部門憑如下資料辦理備案:
㈠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一式三份);
㈡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住戶明細表》(一式四份);
㈢ 《維修項目工程結算表》;
㈣ 維修方案及維修項目工程結算向業主公示情況;
㈤ 業主委員會或維修范圍內三分之二業主同意證明材料。
八、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續繳
當業主房屋的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次專項維修資金的30%時,專項維修資金銀行系統將自動凍結剩余金額,物業管理企業及業主委員會應組織業主按規定進行續繳。
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變更轉移
房屋產權轉移(包括轉讓、贈與、繼承)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可隨房屋產權同時轉移。轉移雙方或受贈人(繼承人)持《房屋買賣合同》、《房產公證書》或《繼承書》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轉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