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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仁化縣縣城規劃區農民住房管理規定(修改稿)

        發布日期:2016-04-19 09:46:33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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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規范縣城規劃區內農民住房建設,保障城市規劃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凡在本縣縣城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農民住房的,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農民住房,是指在縣城規劃區內,由農村村民自籌資金建設以自用居住為目的的住宅建筑,不適用私人建設的其它用房。

        本規定所稱新建,是指在原無任何建筑物的土地上建設住房;擴建,是指對原有房屋進行擴大規模的建設;改建,是指拆除原有房屋后重新建設。

            第三條  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縣城規劃區內農民住房建設的監督和管理,縣國土資源等部門和丹霞街道辦應按照各自職責要求,協同做好縣城規劃區內農民住房建設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在縣城規劃區內,未經依法批準,不得擅自新建、擴建和改建農民住房。

            第五條  嚴禁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搞集資合作建房。不得以建設農民住房名義變相進行房地產開發。

            第六條  嚴禁以任何形式非法買賣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

            第七條  縣城規劃區內的農民住房要積極推行新農村建設,由丹霞街道辦事處根據村莊現狀及村民需要,組織編制新村規劃,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報縣規劃委員會初審并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后實施。

            第八條  根據我縣規劃發展需要,將北門儲備地塊、老街地塊、群樂地塊、丹霞山山門區域確定為仁化縣重點規劃建設控制區域(具體范圍見附圖1)。根據重點規劃建設控制區域的劃分,將全縣私房報建程序分為如下情況:

            一、重點規劃建設控制區域內,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

            1、宅基地應在新村規劃范圍內,并符合新村規劃要求;

            2、原有住房的,無論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經有相關資質的房屋鑒定機構鑒定為危房的,按建設用地不超過120平方米且需按規劃要求原址原層數建設。

            二、縣城規劃區域內(除重點規劃建設控制區域),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

            1、集體土地報建,獨戶農民住宅建設用地不超過120平方米,建筑層數不超過三層;

            2、國有土地報建,經有相關資質的房屋鑒定機構鑒定為危房的,按建設用地不超過120平方米且需按規劃要求原址原層數建設。

            上述建設情況需按規劃要求建設,且建筑立面須按縣住建部門提供的建筑設計方案實施。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住建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農民住房建設申請不予批準:

            1、不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2、土地使用權存在權屬糾紛、債權債務和查封、抵押、凍結等問題的;

            3、將原農民住房出賣或贈與他人后,再申請建設農民住房的;

            4、原農民住房拆遷時已依法進行補償安置的。

            第十條  原農民住房,因城市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等要求而拆除的,原產權人可以申請建設私人住房,建房選址必須符合國土管理的相關規定和城鄉規劃要求,同時必須依據現行國土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供地,并按有關規定到縣住建部門辦理報建手續。

            第十一條  在本規定發文之日前,農村村民已使用的農村集體土地,但未取得合法土地審批手續的,用地界線明晰,與村集體不存在任何糾紛,不在本規定第九條之列且符合宅基地管理有關規定及城市規劃要求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罰后,可以到縣住建部門辦理規劃報建和工程報建手續,到縣國土資源部門辦理相關的用地手續。

            第十二條  農民住房原址維修、擴建、改建遇下列情況之一的,建房戶應主動與毗鄰房屋產權單位或個人協商同意,并簽訂建房協議:

            1、不能全部滿足有關技術指標、但是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四鄰均同意建設的;

            2、需增設門、窗和踏步等設施的,且對四鄰通行、安全、排水等有影響的。

        建房戶應與毗鄰房屋產權單位或個人簽訂建房協議書,經雙方當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并附毗鄰房屋產權單位或個人的聯系方式和身份證明,由居委會(社區、村委會)蓋章見證或經公證機關公證后提交縣住建部門。

            第十三條  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提交以下資料:

            1、申請報告(說明申請理由、申請事項);

            2、戶口簿及身份證(核原件交復印件);

            3、一戶一宅的證明材料(村委、丹霞街道辦);

            4、經批準的規劃圖;

            5、國有(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國土所核發的建設用地申請表(核原件交復印件);1500地形圖(一式兩份)及電子地圖(一份)。

            第十四條  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提交以下資料:

            1、填寫申報表;

            2、國有土地使用證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核原件交復印件);

            3、戶口簿及身份證(核原件交復印件);

            4、擴建和改建的,需提交原房屋產權證明資料(核原件交復印件)和縣質量安全監督站出具的房屋鑒定報告1500地形圖(一式兩份)及電子地圖(一份);

            5、經批準的規劃圖;

            6、建筑設計方案圖(一式二份);

            7、涉及到風景名勝或文物保護的,由相關部門加具意見(原件);

            8、屬于本規定第十二條的,需提供相關建房協議;

            9、其它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在縣城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合法審批手續,且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按仁府辦[201148號文《關于規范我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及建設用地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要求辦理。

            第十六條  農民建房,經所在村委會和丹霞街道辦事處書面確認符合一戶一宅等國土相關政策,不在本規定第九條之列,且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可以申請利用本村的集體土地建設私人住房,并按規定到縣住建部門辦理報建手續,到縣國土資源部門辦理相關的用地手續。

            第十七條  農民申請將其已辦理合法審批手續的土地轉讓的,經當地村委會、鎮(街道)和縣國土資源部門書面同意后,可以辦理土地轉讓手續。出賣、出租住房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第十八條  未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擅自與村集體簽訂土地征收協議的,相關部門一律不得辦理審批手續,違反規定造成違法用地的,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九條  農民住房建設審批實行預審制,在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和丹霞街道辦事處任何一個單位收到住房建設申請時,即要求申請人填報農民住房建設預審表,經各預審單位書面同意后,方可進行正式審批。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仁化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如與我縣在本規定公布前的有關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五年。

            如有意見,請與仁化縣住建局聯系,聯系電話:6329500

        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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