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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仁化縣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發布日期:2016-03-11 10:01:09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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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的管理保障工人權益,仁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起草了仁化縣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并征求了相關部門的意見,現將該細則在仁化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rhrsj@sina.com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廣東省韶關市仁化縣丹霞大道118號仁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郵編:512300

            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1641日。

            附件:仁化縣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仁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310


        仁化縣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為促進仁化縣建設領域勞動關系和諧穩定,規范全縣建設領域的工人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人工資問題,維護建設領域工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廣東省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暫行辦法》(粵人社規〔20153)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條  本細則所稱分賬管理,是指建設領域施工企業將建設項目的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資與其他款項實行分開銀行賬戶管理在建設項目所在地的銀行機構設立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用于支付工人工資。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的開立、使用和管理應按照人民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銀行機構要積極協助建設領域施工企業設立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同時加強對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的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內的資金只能通過轉賬方式發放工人工資,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開通網上銀行等電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現金,確保專用賬戶的資金專門用于支付工人工資。

            條  本細則所稱建設項目,包括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裝修裝飾、交通、水務、財政、農業、國土、市政建設、通信、供電等項目。

            本細則所稱建設項目審批單位,是指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裝修裝飾、交通、水務、市政建設、通信、供電等建設項目發放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等審批手續的單位,具體包括住建、交通運輸、公路、水務、財政、農業、國土、市政建設以及通信、供電等具有行業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

            本細則所稱建設單位,是指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裝修裝飾、交通、水務、財政、農業、國土、市政建設、通信、供電等建設項目的業主單位或代建項目建設管理單位。

            本細則所稱建設領域施工企業,是指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相關資質證書,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的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

            條  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建、交通運輸、公路、水務、財政、農業、國土、市政建設等部門以及通信、供電等具有行業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能,依法對建設項目工程款撥付和工人工資支付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保障制度。

            施工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與工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縣總工會可以依法與建筑業企業簽訂工人工資支付專項集體合同,監督施工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工人獲取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

            條  建設項目審批單位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牽頭負責監督由本單位審批的建設項目實施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系統或行業屬地管理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牽頭負責監督本系統或行業內由上級審批的建設項目實施工人工資支付分賬管理。

            (一)縣住建、交通運輸、水務、公路、財政、農業、國土、市政建設等部門以及通信、供電等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在依法實施行業監督管理的同時,應當要求施工建設單位建立工人工資分賬管理制度。

            (二)建設項目審批單位在審核建設項目施工許可等申請手續時,應依法核實建設資金落實等施工許可證申領條件,并要求建設單位在簽訂項目建設施工合同時,應當約定施工企業設立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及撥付等具體條款。

            (三)對建設單位未按約定撥付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資到施工企業設立的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的,建設項目審批單位應當會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條  建設單位按照“誰出資、誰負責”的原則,對建設項目工人工資支付承擔撥付和監管責任:

            (一)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在簽訂項目建設施工合同時必須對設立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以及撥付工資方式(不低于預算工資標準,且確保能足額支付工人工資)、撥付時間建立勞動用工管理臺賬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

            (二)建設單位根據工程建設監理等單位核定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按時足額將工程款中的30%工人工資撥入到施工企業設立的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

            (三)建設單位應當對施工企業支付工人工資情況進行監督,并及時協調解決工人工資發放中存在的問題。

            如建設項目有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前款(一)、(二)、(三)項的規定執行。

            條  施工企業按照“誰承包,誰負責”的原則,對工人工資支付管理承擔全面責任。

            (一)施工企業應當在建設項目動工前,在建設項目所在地銀行機構設立工人工資支付專用帳戶,并與建設單位、開戶銀行簽訂三方協議

            (二)施工企業應當在用工之日起15日內為每一位工人辦理個人銀行賬戶。

            (三)施工企業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建設項目施工現場臺賬的管理,真實、準確記錄工人名冊、勞務合同、勞動合同,工程進度工時臺賬、勞務承包款和工人工資支付等信息,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四)施工企業應當按照“及時支付、按時結算”的原則,次月l0日前通過銀行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將工人工資直接支付到工人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并按月將工人工資支付明細表報建設單位或施工總承包單位備案。建設單位和開戶銀行機構要對工人工資發放情況實時跟蹤監管,銀行機構對發放情況及時通報建設單位和人社局。

            (五)施工企業應跟進建設單位撥情況,發現建設單位未按照約定撥付工人工資到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的,應及時向建設項目審批單位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反映。

            (六)施工企業待工程竣工后,憑竣工備案和工人工資支付明細表等資料,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人工資支付專用賬戶核銷申請。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接到申請后,要在施工現場公示工人工資支付情況,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間如未接到該項目存在拖欠工人工資行為的舉報投訴,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證明,建設施工單位憑此證明辦理賬戶核銷。

            條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總工會負責對建設領域的工人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依法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施工企業未建立、保存用工管理臺賬,或者偽造相關臺賬的,按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四條、第五十條的規定,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二)施工企業用人單位發生欠薪,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仍不接受調查或配合處理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引發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施工企業用人單位拖欠工人工資行為,特別是連續拖欠工人工資2個月以上或者累計拖欠達3個月以上的,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后記入勞動保障守法誠信黑名單,并將行政處罰結果通報當地各行政主管部門。

        縣直各行政管理部門要及時錄入當地誠信系統,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住建、交通、水務、財政、公路、農業、國土、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布,并按規定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

            (四)以逃避支付工人勞動報酬為目的,采取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逃跑、藏匿;隱匿、銷毀或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條  工會組織對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用人單位遵守本細則情況進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的,有權要求改正,并及時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或相關部門通報。工人依法投訴、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組織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和幫助。

            條  對未領取施工許可證或未獲得批準開工報告等審批手續而擅自施工的建設項目出現拖欠工人工資行為,由建設(發包)單位會同建設項目審批單位、掛靠管理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等有關單位共同處理。

            第十條  對建設施工項目涉及掛靠承包、違法發分包、層層轉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計量計價或結算爭議等原因造成拖欠工人工資的,由建設項目審批單位或管理單位牽頭處理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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