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化縣飛鴻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等59戶企業(見附件名單)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所指的違法行為。
仁化縣鑫源木制品廠等14戶個人獨資企業(見附件名單)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六條:“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所指的違法行為。
仁化縣副食品廠等11戶企業(見附件名單),連續兩個年度未依法報送年度報告,并且連續兩年沒有向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納稅申報,不按規定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本局于2018年1月24日起連續15天在仁化縣政府門戶網站發布行政處罰聽證告知公告,將本局擬做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進行告知。上述所有企業在公告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要求舉行聽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本局決定對仁化縣飛鴻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等59戶企業(見附件名單)作出如下處罰:吊銷營業執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本局決定對仁化縣鑫源木制品廠等14戶個人獨資企業(見附件名單)作出如下處罰:吊銷營業執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仁化縣副食品廠等11戶企業(見附件名單)作出如下處罰:吊銷營業執照。
本處罰決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當事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停止經營活動,依法組織清算,自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由清算組織向本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韶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仁化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仁化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此公告。
仁化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企業名單(84戶) |
仁化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