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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仁化縣煙草專賣局關于《廣東省仁化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草案)》公告

        發布日期:2018-08-14 08:45:59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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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適應國家簡政放權和審批改革要求,切實放寬煙草專賣零售許可準入條件,實現“寬進嚴管”,按照國家煙草專賣局、廣東省煙草專賣局和韶關市煙草專賣局統一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我局結合轄區實際情況,經研究,制定了《廣東省仁化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草案)》現予以公布。

         

         

        廣東省仁化縣煙草專賣局

        2018年8月14日

         

         

        廣東省仁化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

        (草案)

         

        第一條 為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規范煙草制品流通秩序,促進煙草市場健康發展,保障國家利益,維護經營者、消費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7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轄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廣東省仁化縣行政區域范圍的煙草制品零售點的布局。

        第三條 廣東省仁化縣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經申請人申請,依法申請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五條 本轄區內零售點布局實行按需設置,但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零售點:

        (一)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書報亭、電話亭、愛心亭等在相對固定場所內從事經營活動,且具備政府主管部門占道經營許可或其他準予經營證明的除外);

        (二)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三)經營場所存在安全隱患,且不具備安全措施保障,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四)生產、銷售、存儲、運輸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卷煙污染的物品的;

        (五)利用自動售貨機(柜)經營的;

        (六)利用信息網絡經營的;

        (七)中、小學校內及中、小學校出入口50米范圍內(中、小學是指以未成年人為教育對象,實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學校,包括普通小學、普通中學和其他以未成年人為教育對象的實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類學校,如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等。);

        (八)政府明令禁止經營卷煙類商品的區域;

        (九)住宅小區除平層全開放式門店外的其他場所;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二)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以提供住宿、餐飲、休閑、娛樂為主要經營的賓館、酒店等企業,按照《煙草零售業態分類標準》屬于“娛樂服務類”的除外),如有新的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依據要求,則按新的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依據要求執行;

        (三)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四)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五)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六)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第八條 相同地址上已經依法申請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不得重復設置零售點。

        第九條 旅游景點游客服務區提供問詢、餐飲、日雜商品售賣等服務的場所,在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按照“一店一證”設置零售點。

        第十條 從事個體經營的特殊群體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時,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辦理。

        特殊群體是指具有有效證明的殘疾人、低保戶、退伍軍人、軍烈屬、特困戶和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及持有勞動保障部門

        核發的有效《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等。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廣東省仁化縣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31日起實施的《廣東省仁化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同時廢止。

             

         

         

        仁化縣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負面清單

        序號

        類別

        內容

        管理措施

        法律法規或政策依據

        備注

        1

        申請

        主體資格

        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1.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2.不能辨認及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3.智力殘疾經依法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4.其他經依法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民法總則》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民法總則》第十七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2

        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

        不得從事煙草專賣品批發或者零售業務,不得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不得從事煙草專賣品批發或者零售業務,不得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

        2009年4月15日《有外資成分并且煙草零售業態屬于娛樂服務類企業許可證管理事項的批復》:對有外資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飲、休閑、娛樂為主要經營的賓館、酒店等企業,按照《煙草零售業態分類標準》(國煙法【2005】845號)屬于“娛樂服務類”的,不屬于《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所指的“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

        3

         

         

         

        申請

        主體

        資格

         

         

         

        申請

        主體

        資格

        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三)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4

        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四)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5

        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五)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6

        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六項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六)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7

         

        經營

        場所

        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二)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8

        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二)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9

        經營場所存在安全隱患,且不具備安全措施保障,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一)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中國石化加油站便利店申請銷售香煙的復函》(國煙專﹝2009﹞35號)和《國家煙草專賣局辦公室關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煙辦綜﹝2014﹞474號)中明確規定:具備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屬于《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不予核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范圍。

        10

        經營

        場所

        生產、銷售、存儲、運輸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卷煙污染的物品的

        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11

        經營

        模式

        自動售貨機(柜)

        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一款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自動售貨機銷售煙草制品。

        12

        利用信息網絡渠道銷售卷煙的

        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二款

        第四十條第二款 除了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者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依法銷售煙草專賣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專賣品。

        13

        特殊

        區域

        中小學校內及中小學校出入口50米范圍內

        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二)中小學校周圍。

        14

        政府明令禁止經營卷煙類商品的區域

        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政府文件規定

         例如: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發的《關于領導干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煙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要把各級黨政機關建成無煙機關。機關內部禁止銷售或提供煙草制品。

        15

        住宅小區除平層全開放式門店外的其他場所

        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三)符合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備注:如相應的法律法規、國家政策發生變化,以新的法律法規、政策為準,負面清單將依法進行更新。

         

        關于《仁化縣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負面清單》的說明

         

        為積極適應國家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切實為市場主體松綁,切實放寬煙草專賣零售許可準入條件,切實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把市場的活力和增長的動力充分激發出來,實現“寬進嚴管”,營造公平有序的卷煙市場競爭環境,仁化縣煙草專賣局依法制定《仁化縣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負面清單》(以下簡稱《負面清單》),作為仁化縣煙草專賣局修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的基礎標準,現對《負面清單》的相關條款說明如下:

        一、主體資格類禁止條款

        (一)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卷煙零售戶作為特殊管制類商品的經營者,除與消費者、煙草公司發生民事交易行為,還需接受工商、煙草、海關等行政部門監管,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從事商事行為,承擔義務。為切實降低未成年人接觸卷煙的機率,引導未成年人遠離煙草,許可證持證人還應當為成年人。根據《民法總則》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界定, 對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能辨認及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經依法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其他經依法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二)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不得從事煙草專賣品批發或者零售業務,不得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該條依據為《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另根據2009年4月15日《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有外資成分并且煙草零售業態屬于娛樂服務類企業許可證管理事項的批復》(國煙局專〔2009〕112號),有外資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飲、休閑、娛樂為主要經營的賓館、酒店等企業,按照《煙草零售業態分類標準》屬于“娛樂服務類”的,不屬于《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所指的“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

        此規定在規劃正式實施后,如有新的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依據要求,則按新的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依據要求執行。

        (三)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上述四條依據分別為《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

        二、經營場所類禁止條款

        (一)無固定經營場所的、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因此,無固定經營場所或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不予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在實踐中,對于書報亭、電話亭、愛心亭等在相對固定門市內從事經營活動,且具備政府主管部門占道經營許可或其他準予經營證明的,應視為具備固定經營場所,滿足其他條件應當準予許可。

        (二)經營場所存在安全隱患,且不具備安全措施保障,不適宜經營卷煙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該條依據為《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另根據《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中國石化加油站便利店申請銷售香煙的復函》(國煙專﹝2009﹞35號)和《國家煙草專賣局辦公室關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煙辦綜﹝2014﹞474號)的規定,具備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屬于《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不予核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范圍。

        (三)生產、銷售、存儲、運輸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卷煙污染的物品的場所,不予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三、經營模式類禁止條款

        利用自動售貨機(柜)、利用信息網絡渠道銷售卷煙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隨著商品經濟不斷發展,新型商業業態和新興交易手段對傳統商品流通方式產生巨大影響,部分商家欲采用自動化設備、電商渠道銷售卷煙,如自動售貨機、抓煙機、自助便利店、淘寶店鋪、微店等。此類售賣方式容易導致售假售私、無證運輸等涉煙違法行為泛濫,且無法甄別購買者是否成年。為限制煙草制品跨區域無序流通,維護卷煙零售終端市場正常秩序,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將利用自動售貨機或其他自動售貨裝置、利用信息網絡平臺銷售卷煙的情形列入負面清單,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四、特殊區域禁止條款

        (一)未成年人教學機構。中小學校內及中小學校出入口50米范圍內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該條的依據是《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中小學校周圍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中、小學是指以未成年人為教育對象,實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學校,包括普通小學、普通中學和其他以未成年人為教育對象的實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類學校,如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等。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是煙草行業應當履行的重要社會責任,因此在中小學校周邊不設置卷煙零售點已經成為社會共識。

        (二)對政府部門有明文規定禁止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明文禁止從事卷煙類商品經營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例如: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發的《關于領導干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煙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要把各級黨政機關建成無煙機關。機關內部禁止銷售或提供煙草制品。

        (三)根據《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符合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住宅小區除平層全開放式門店外的其他場所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以及保存私人財產的場所,是公民人身自由的自然延伸,公民住宅權受憲法和法律保護。隨著商事制度改革推進,商事主體市場準入資格放寬,住宅小區環境安靜、配套設施齊全、價格低廉,吸引大量微小企業進駐,租用業主住宅開設美容店、培訓機構、棋牌室、私家菜館等。這類經營場所具有隱蔽性和私密性,性質模糊難以界定。出于對公民住宅權的保護,行政執法機關對其無法實施有效監管,管理服務難以跟進。住宅小區中,居民主要活動場所一般是平層公共道路、街道、廣場,在平層全開放式門店設置卷煙零售點,能夠方便群眾、滿足需求,又能實現專賣營銷對經營者的管理服務,因而對平層全開放式門店外的其他場所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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