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起
《韶關市野外用火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將正式實施
如何正確“打開”這一部地方性法規?
市人大法委副主任委員、
韶關學院法學院院長韓登池教授
為此對該《條例》進行了深入解讀
一起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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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管控:按地理與區域屬性適用
“這部《條例》最大的亮點,是分區、分時段采取不同方式規范管理野外用火。”韓登池指出,《條例》把全市行政區域分為森林防火區、農業生產生活區、城鎮居住區來規范野外用火管理。
森林防火區,根據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的相關規定,為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不少于50米范圍內的區域。韶關市是全省森林大市,森林覆蓋率高,為了更好保護我市豐富的林業資源,該《條例》根據實際需要,拓展為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100米范圍內的區域。他介紹,“而城鎮居住區,指城市和鄉鎮的建成區居民生活區域,這是相對明晰、固定的;農業生產生活區則采用排他性的概念,指森林防火區和城鎮居住區之外的從事農業生產和居民生活的區域,該區域涵蓋范圍相對較大。”
“為什么要分三個區來管理?因為森林防火區的野外用火管理從立法層面來說是比較完善的,有《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等全國、全省的法律法規,規定明確,管理嚴格,法則明晰。而農業生產生活區、城鎮居住區的野外用火管理在立法層面目前來說是空白的,只有相關的政府規章、文件及通告等。”韓登池介紹。
“我們在立法調查過程中發現,毗鄰森林防火區的邊緣地帶,即農業生產生活區,存在大量不規范的農事用火行為,如燒秸稈、燒田基草、焚燒垃圾等,一旦遇上大風天氣,很容易把火苗引發到森林防火區而發生火災。而在城鎮居住區里,由于我市一些城鎮的特殊地貌,城區被山林包圍,所謂‘城在山中,山在城里’,毗鄰城鎮地帶就有森林公園、公共綠地等。如果用火不當,也容易引起森林火災。所以不同區域都應當做到有法可依。”韓登池提醒道。
責罰明晰:據區內行為負法律責任
根據《條例》第九條規定,森林防火區內禁止以下行為:
“違反了這條規定,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對個人并處兩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韓登池提醒道。
《條例》第十條規定,農業生產生活區內禁止以下行為:
違反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如果確實因為農業生產需要,要燒秸稈、田基草、果園草等,用火單位或者個人,要提前三天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報告。并要指定專人監管用火現場,事先開設防火隔離帶,在氣象條件為森林火險等級三級及以下用火;用火結束后,應當檢查清理火場,確保明火和火星徹底熄滅,嚴防失火。這也是考慮到農村農事生產的需要,同時使《條例》具有可操作性。”韓登池介紹。
根據第十一條規定,城鎮居住區內禁止以下野外用火行為:
違反規定,將根據不同情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或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等等。韓登池介紹,還值得注意的是,在城鎮居住區違法野外用火引起民居住宅、公共場所、倉庫、加油站等其他火災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相關規定處罰。
“為什么要在城鎮居住區禁止焚燒民俗祭祀物品?因為城鎮是人口密集區,再加上城區的邊緣地帶就是森林、綠化帶等,焚燒民俗祭祀物品既容易發生市內火險,又容易發生森林火災,同時也會引起大氣污染。所以我們對此明令禁止,提倡文明祭祀。”韓登池提醒道。
按期劃定:因時令與節日加強防護
作為《條例》主要起草人,韓登池指出,《條例》不但因“區”制宜,而且因“時”制宜。《條例》第十二條明確了森林防火期限:本市全年為森林防火期,實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為森林特別防護期;春節、元宵、清明、中秋、國慶、重陽、冬至、除夕等傳統民俗節日及春耕備耕、秋收冬種和預報有高溫、干旱、大風天氣等森林火災高發時段為森林高火險期。
“由于我市的實際需要,《條例》把《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規定的森林特別防護期延長了。在森林特別防護期,根據《條例》第十三條,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設立臨時性森林防火檢查站,對進入森林防火區的人員和車輛進行火源檢查,對攜帶的火種、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物品,實行集中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韓登池介紹。
根據我市農事與時令需要,春耕備耕、秋收冬種及預報有高溫、干旱、大風天氣等森林高火險期,按照《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森林防火需要,應當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農業生產生活區劃定高火險區域,設置森林防火警示標志,開設防火隔離帶,并組織人員對野外用火行為進行巡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森林防火需要在城鎮居住區的城市公園、公共綠地、毗鄰森林地帶劃定高火險區域,設置森林防火警示標志,開設防火隔離帶,建設森林防火道路、消防水池等設施;組織相關單位制定森林火災應急處置方案。
同時,為了更好地規范野外用火,預防森林火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森林高火險區、森林高火險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發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森林火災重在預防,我們在地方性法規里分區、分時段采取不同方式對野外用火進行管理,希望可以更有效地控制和減少森林火災的發生,為人民群眾創造一個安定安全的生產生活環境。”韓登池介紹。
目前
全市都已發布森林火險紅色預警信號
屬于極度危險,林內可燃物極易燃燒
森林火災極易發生,火勢蔓延速度極快
進入緊急防火狀態!
下面這份防御指引請收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