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化公安積極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對涉電信網絡詐騙堅持嚴處重罰,于近日對6名違法行為人依法開出了“萬元罰單”。
2月7日至9日期間,丹霞派出所根據工作中掌握的“兩卡”涉詐線索,經過縝密偵查、果斷出擊,成功抓獲3名非法出借、出租、出售銀行賬戶的違法行為人黃某華、譚某、黃某軍。在大量的證據面前,三人如實供述了自己違法事實。目前,該三人已被我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10000元。
無獨有偶,近日,李某波等三名涉“兩卡”違法行為人分別到石塘所投案自首。經調查,三人為謀取私利,出售電話卡給肖某,非法獲利從200到500元不等,后該電話卡被用于網絡電信詐騙活動。目前,三人如實供述了自己的違法事實,被我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4000元。
下一步,仁化警方將繼續履職盡責,深化線索摸排,加大打擊力度,用實際行動切實保障人民群眾“錢袋子”。
廣大群眾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妥善保管好個人的手機卡、銀行卡不出租、出借、出售不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幫助不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的幫兇
以下都是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制造、買賣、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設備、軟件:
(一)電話卡批量插入設備;
(二)具有改變主叫號碼、虛擬撥號、互聯網電話違規接入公用電信網絡等功能的設備、軟件;
(三)批量賬號、網絡地址自動切換系統,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驗證、語音驗證的平臺;
(四)其他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的設備、軟件。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幫助:
(一)出售、提供個人信息;
(二)幫助他人通過虛擬貨幣交易等方式洗錢;
(三)其他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支持或者幫助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上述卡、賬戶、賬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