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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見征集]關于對《仁化縣舉報違法傾倒垃圾行為獎勵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

        發布日期:2018-04-25 15:41:00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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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仁化縣舉報違法傾倒垃圾行為獎勵辦法(征求意見稿)》已完成了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工作,為依法依規按時按有關程序正式出臺,現對《仁化縣舉報違法傾倒垃圾行為獎勵辦法(征求意見稿)》在仁化縣政府網站進行公開征求意見,接受外部監督。

        公示日期為:2018年4月25日至2018年5月8日。

        聯系人:李麗怡  聯系電話:0751-6354457

         

         

                                                                               仁化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2018年4月25日

         

        仁化縣舉報違法傾倒垃圾行為獎勵辦法(征求意見稿)

         

        為了嚴厲打擊傾倒垃圾行為,鼓勵市民舉報,提高發現率,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鄉宜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預防與打擊違法處理垃圾長效機制的意見》(粵府辦〔2017〕4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舉報獎勵辦法。

        一、舉報范圍

        仁化縣行政區域范圍內違法傾倒工業、建筑、生活垃圾、危險廢棄物的行為。

         二、舉報受理

        (一)電話舉報。舉報熱線:110(公安),6352422(住建),12345(環保)。

        (二)來訪舉報。群眾可直接前往住建或環保部門進行舉報。

        三、獎勵標準

        (一)舉報使用運輸工具(汽車、摩托車、三輪車等車輛)現場違法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裝修廢棄物, 1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獎勵500元;10立方米以上,獎勵1000元。

        (二)舉報使用運輸工具(汽車、摩托車、三輪車等車輛)現場違法傾倒工業固體廢物,1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獎勵1000元,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獎勵2000元;10立方米以上,獎勵3000元。

        (三)舉報使用運輸工具(汽車、摩托車、三輪車等車輛)現場違法傾倒危險廢棄物,1立方米以上獎勵1500元。

        (四)現場抓捕傾倒工業、生活垃圾及危險廢棄物的違法者的,1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獎勵1500元,10立方米以上的,獎勵2500元。

        四、獎勵方法:

        (一)實行一案一獎勵,同一案件的舉報,只獎勵一次,不重復獎勵;同一案件有兩個以上舉報人,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兩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按同一案件獎勵,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

        (二)同一宗違法傾倒垃圾案件有多人舉報的,以受理人員的受理時間為準,獎勵最先提供有效線索的舉報人。

        五、獎勵發放

        舉報人應在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或打入指定賬號。逾期舉報人不前來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六、有關要求

        (一)被舉報的現場違法傾倒垃圾行為必須發生在仁化縣行政區域內,舉報內容事實清楚,舉報人能提供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明確具體的地點、性質等簡要情況(含違法車輛車牌號、污染現狀、垃圾數量等),鼓勵提供相關證據資料(包括照片、視頻等)或重要線索,能協助執法部門及時查處。

        (二)舉報內容為事先未被住建、環保、公安等部門掌握,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舉報內容和相關資料要求真實有效,經查屬實并立案的案件。

        (三)舉報人聯系方式清楚;對在舉報中提供虛假信息,惡意滋擾執法工作、騙取獎金的,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四)凡接觸舉報人或其資料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舉報人的資料,對造成泄密的有關人員將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五)住建、環保、公安等部門要向市民群眾公布違法傾倒垃圾行為舉報電話,派出專人負責跟進違法傾倒垃圾行為整治工作。

        (六)宣傳部門要運用各種手段做好宣傳發動工作,提高民眾知曉率,發動廣大群眾積極參與整治違法傾倒垃圾工作。

        (七)縣財政部門要做好獎勵經費保障工作,及時審核發放獎勵金額,保障整治工作順利進行。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解釋權歸仁化縣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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